2009年7月4日
星期
毒品专案组检察官:

新型毒品已成禁毒主要对象

高雪松 本报记者 李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04    [打印] [关闭]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新型毒品犯罪的绝对数量与所占比例均已赶超海洛因、大麻等传统吗啡类毒品,新型毒品已成为今后禁毒斗争的主要对象。

    2008年至今,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共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280余件、300余人,其中新型毒品犯罪案件150余件、160余人,占到了毒品犯罪案件的半数以上。

    新型毒品是相对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新型毒品的运输、销售、吸食成本相对较低。

    2008年以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所涉新型毒品的有效成分不再仅限于甲基苯丙胺单体,更多其他类型的精神药品及其混合物也已被制成新型毒品,用于犯罪。其中,涉及甲基苯丙胺单晶体——冰毒的案件比例已由90.1%下降至84.5%,而与此对应,涉及麻古(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混合物)、氯胺酮(俗称K粉)、肖甲西泮、硝甲安定等其他新型毒品的案件数量则逐年上升。

    新型毒品的诱惑性

    据了解,2008年以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中,“70后”的外地无业男性始终占据全部犯罪分子近一半的比例。而“80后”的外地无业男青年则紧随其后,成为新型毒品犯罪的另一高发人群。

    “新型毒品犯罪主体的这一特征与传统毒品犯罪集中于40岁以上本地无业男子的身份结构存在明显差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毒品专案组的马云星检察官说,新型毒品犯罪呈现出显著的低龄化、外来化趋势。

    马云星表示,为迎合吸毒者的消费要求,获取非法利益,犯罪分子不断扩充新型毒品的类型,并根据吸毒者的需要和消费水平将新型毒品日益“个性化”、“口味化”、“层次化”,从而形成了具有不同需求档次的稳定消费人群。

    与传统毒品相比,新型毒品的示人面目和传播噱头不断翻新,足以对接触者产生巨大的心理诱惑。马云星说,新型毒品大多形状新颖、颜色鲜亮,又拥有“Happy水”、“迷奸粉”、“快乐丸”等极具挑逗性的绰号。

    另一方面,与海洛因等镇静剂类传统毒品相比,吸食冰毒、氯胺酮等新型毒品后会使人出现幻觉、活动过度、情感冲动等身心极度亢奋症状,这与时下青年追求新奇、崇尚刺激的心理趋向不谋而合。加之毒贩们鼓吹“明星和有钱人都吸毒”、“吸毒能减肥”、“吸新型毒品不会上瘾”等错误观念,使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容易放松对新型毒品的警惕,进而将吸食新型毒品作为一种炫耀胆量、结交朋友的时尚追求。

    新型毒品的刑事立法尚在摸索

    据了解,经过连续多年的重点打击,我国的海洛因来源得到了明显遏制,这使得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传输渠道不断缩减,价格日益增高,市场出现了一定的萎缩。同时,《刑法》、《禁毒法》等法律规范的相继出台、侦查体系和戒毒帮教措施的日渐完善,以及反毒宣传的深入人心,也使传统毒品的消费市场受到了打压。

    相比而言,公众对新型毒品的认知并不透彻,心理防范也不强。

    “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业已形成的‘人人喊打’的局面相比,公众对新型毒品及其危害的宣传往往过多地集中于对‘演艺明星吸毒’等个案的报道。”马云星表示,这样的宣传角度和深度,不仅难以使公众对新型毒品形成清晰、正确、全面的认识,反而容易在炒作中将新型毒品神秘化、贵族化,从而引发某些青少年对新型毒品的好奇与追捧。

    犯罪分子大多将新型毒品制成片剂或粉末,具有便于制造、携带和藏匿的特点,既方便吸毒者采用口服或鼻吸的方式吸食,又增加了查缉此类犯罪的难度,对吸毒者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尽管新型毒品有将传统毒品取而代之的趋势,但我国对新型毒品的刑事立法尚处于摸索阶段。

    马云星表示,相关法律规范在新型毒品的含量折算、数额认定、量刑档次适用标准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空白或争议之处,导致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时,不免出现罪刑失衡,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力度。

    “要加大禁毒宣传,提高全民防毒、拒毒的意识。”马云星说,抵御新型毒品应从青少年抓起,健全禁毒教育长效机制,对中小学生及高等院校在校生开展专题教育,并将其纳入社会与法律知识课程的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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