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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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生”小宋:学籍怎样失而复得

本报记者 张欣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09    [打印] [关闭]

    “过剩荷尔蒙”招致大麻烦

    老宋真没想到,自己虽然贫困却一直还算幸福的家,会遇到如此大的麻烦。

    那是2005年腊月的一天。儿子小宋的同学被人打了,出于哥们儿义气,小宋叫上一帮兄弟跑去报仇,不慎将人打成重伤,被起诉到法院。由于小宋是未成年人,认错态度又良好,小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小宋“理所当然”地被学校停了课。气归气,老宋怎能坐视儿子整日闲晃耽误前程。他随即替儿子联系了一所民办中学借读。读了几个月,老宋想,儿子借读的事总该向学校知会一声吧,就让小宋去给老师打个招呼。谁知,孩子带回一个消息,让全家人都傻了眼:小宋已经被学校开除了学籍。

    小宋成了没有学籍的“黑户”,此时他已读高二,失去学籍就面临着丧失参加高考的机会。“这能行么?!”老宋着急上火,“孩子本来就犯过错,要是考不上大学,整天在社会上混,再学坏了,对家庭对社会都是负担啊!”

    “当初孩子出事后,派出所的警察把他们带走,也只是问了几句话,怕影响孩子学习,就放回家了。学校凭什么连个口头通知都没有,就把孩子开除了?”老宋不知哪来的一股倔劲儿,非要跟学校讨个说法。

    可身边的亲朋好友对此都不乐观。学生打架斗殴旷课作弊,被开除了,不都是天经地义的事儿么?老宋自己原来也是这么个思想。儿子上初中时,一个同学因为打了副校长的侄子而被开除,他还觉得学校挺占理,学生犯了错,就应该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处理嘛。这回处分砸到自己头上,却怎么想怎么别扭,尤其当他得知,与儿子一同犯案的另外几个孩子并没受到各自学校的处罚,就更觉得不公。

    “儿子,你只管一心学习,其他事包在爸爸身上!”老宋许下承诺,就开始隔三岔五往学校跑。他跟学校协商,只要学校为小宋办理复学手续,孩子就转学,不影响学校声誉。学校却死守处罚决定,坚持开除小宋。老宋前后跑了20多趟,依然未果。

    眼看就到了2007年,孩子要升高三了。万般无奈时,老宋在电视新闻里看到团安徽省委在做青少年普法宣传,他马上找到了团合肥市委权益部。

    摘掉“黑户”的帽子好难

    合肥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在学校和市教育局之间多次协调,效果并不好。

    学校的态度很坚决——我们是严格按规定作出处理的。这条规定,就是由合肥市教育局制定,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合肥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其中第21条规定,“对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的学生,学校需开除其学籍,并报市教育局备案、除名。”教育局则表示,虽然《暂行规定》的制定和颁布并无不妥之处,但只要学校愿意上报手续,教育局无任何意见,批准恢复小宋学籍。

    “皮球”就这样,踢过来,又踢回去。没办法,合肥市12355青少年服务台负责人、团合肥市委权益部部长吴钊决定,把这案子转到省台去,省台有可调配的公益律师资源。吴钊此举意思很明确,既然调解无效,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小宋维权。

    安徽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接到案子后,先给小宋原学籍所在学校发了一封案件协查函,希望学校改变主意,但没有得到反馈。又给安徽省教育厅发了一封《建议为小宋(化名)办理复学手续函》,说明经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调查员核实,小宋在民办学校借读期间,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学习成绩也有大幅提升,希望教育厅从“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方针出发,督促学校及市教育局及时为小宋办理复学手续,保障其受教育权。这封建议函也没得到回复。

    调解依然无效。安徽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负责人姚炜耀联系了几家媒体,对此事曝光,又支持老宋将学校和教育局起诉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之前从没受理过此类案件,既无相关法律条款可依,又没有司法实践可供参考,一度十分为难。后来,法院立案庭与“12355”协商,建议律师再进行最后一次协调,如无效,法院愿意受理。

    2007年10月,姚炜耀再一次迈进学校大门。此前几番的接触,让学校的大部分管理层成员已经对他熟悉得不行。轮番的舆论轰炸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使校长的态度终于软化下来,“想想也是,一个孩子的前途啊!”他也感慨。事情出现了转机。校方同意在考察小宋的基础上为他上报复学申请。

    两个月后,小宋恢复了学籍,开始准备即将迎来的高考。

    模糊的“说法”要改改了

    刚接手案件时,姚炜耀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他发现,针对此类案件的法律法规都是原则规定,没有明确的复学法律依据,更没有法律保障依据。

    参与协调期间,他曾经和志愿律师孔维钊一同前往学校理论。姚炜耀拿出几部法律法规,质疑学校开除小宋所遵从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九条以及2007年6月1日刚刚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任何单位不得歧视。

    话虽说得硬气,姚炜耀心里其实没底。正如学校反驳的:“我们只执行开除决定,在感情上可没歧视他!”的确,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歧视”,很难界定。姚炜耀援引了几部法律,还是觉得自己的说法深究起来,依然站不住脚。“法律法规对一些重要概念的界定十分模糊,没有明确的说法,这给我们平时的维权实践带来了很多困难。”他感慨万分。

    今年,《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修订邀请省内未成年人维权工作者参与,说得很明确,就是要通过司法实践填补法律的漏洞和空白。这对姚炜耀来说是个机会。简单说来,什么叫“歧视”,要让你一次弄个明白。

    1994年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有一条表述:“学校不得随意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或开除未成年学生。”其中“随意”二字,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我们是召开校长办公会并报教育部门批准才作出决定开除学生的,怎么能说随意?”小宋的案子中,志愿律师就被这样的说辞堵住了嘴。经姚炜耀修改后,“随意勒令”变为了“责令”,原本语义模糊的原则性条款被制度化了。他告诉记者,关于这则法条的修改,省政府法制办并未提出任何异议,预计今年七八月能报到省人大审批通过。

    与此同时,姚炜耀正致力于推动未成年学生处分听证会制度的建立。据安徽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咨询和个案维权统计,一些学校存在口头开除未成年学生现象。在农村,甚至出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议未成年学生主动退学的现象。听证会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停课、开除等处分生效前,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权向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提出听证申请,该制度为被处罚学生设置了一条最后的防线。

    实际上,为《条例(草案)》修订作出贡献的不仅省12355青少年服务台。

    蚌埠有个小孩,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从小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孩子被殴打致伤后,其母作为监护人不肯露面,孩子迟迟得不到赔偿。受到这个案件的启发,“12355”蚌埠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公益律师提出在《条例(草案)》中新增一条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未成年人可直接申请法律援助。”

    “15年前修订的未保条例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今了。”姚炜耀说。比如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权利的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设计等,都需要青少年维权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协助立法及司法机关作出新的调整和探索。

    (文中未成年人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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