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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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尊严 确保社会稳定

人民日报评论员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09    [打印] [关闭]
    乌鲁木齐“7·5”事件是一起性质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事件,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践踏。一些暴徒袭击无辜群众,打砸公共设施,哄抢店铺商场,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恶劣、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族干部群众谴责暴力行径,打击犯罪活动,努力维护法律尊严,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对这场斗争的尖锐性复杂性艰巨性,要有清醒的认识。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的利益不容侵害。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哪个民族,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必须遵纪守法,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任何人践踏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生命财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尊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正是法治的要义和法律的权威所在。依法打击暴力犯罪、惩处犯罪活动,是维护法律尊严、伸张公平正义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的需要,更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体现了一个法治社会对生命和人权的尊重。

    列宁说:“倘若法律失去权威,则法律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罢了。”法律代表着社会所需要的秩序和正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得到维护,触犯法律、残害生命、破坏秩序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如果放任不法行为,不但令法律失尊严、陷社会于混乱,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漠视,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和努力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

    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所必须的。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尽快恢复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然后才谈得上解决其他问题。法律是我们打击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在这场异常尖锐、错综复杂的斗争中,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这个武器,广泛发动群众,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防范、果断处置暴力犯罪活动,依法加大对事发地区的管理和控制,尽快恢复并确保社会秩序正常和稳定。

    (载7月9日《人民日报》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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