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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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可罚30万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10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7月9日电(记者程刚)企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可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这是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出台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内容。

    据悉,上述规定旨在加强对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管,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所谓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该规定有助于保护主要在中小企业工作的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一些中小企业故意拆除机器上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导致员工因缺乏防护而伤残。这种现象在东南沿海的五金器具等加工企业尤为常见。暂行规定特别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还规定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失职后的罚则。该规定将自200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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