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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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官员解析医患纠纷新政

为何要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本报记者 陈强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10    [打印] [关闭]
    在南平市发生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第二天,福建省有关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全省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

    “这份文件我们已经酝酿很久了,它出台的时机和南平医闹事件在时间上是个巧合,其实没有必然联系。”福建省卫生厅官员今天上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开门见山地说。

    南平医闹事件只是福建省近期发生的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事例。此前,各地频发的大小医闹事件已经引起福建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考虑从机制上进行解决。

    谈及近年来医患纠纷增多的原因,福建省卫生厅官员认为,“首先与整个社会大背景有关”。因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医患纠纷是社会矛盾在医院的体现。表面上看,医患纠纷是医院与患者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或冲突,是医院与患者之间的事情。实质是有复杂的社会因素的,有深层次的体制、机制原因,是政府与社会管理的问题。

    “其次,医患矛盾是医疗市场化、商品化,把医患关系变成了买卖关系的结果。”一方面,患者认为,我花了钱,医院就应该把病看好。但医疗是个高风险的行业,有的病花再多钱也不一定治得好。另一方面,目前公立医院的运行机制,导致医院的趋利行为。

    记者在三明某公立医院采访时了解到,政府每年对该院的投入,仅及医院全年开支的5%,刚够发退休人员工资。而其他经费开支,要医院自行解决。这种把医院当企业来经营的做法,无形中把医院和医务人员推到了患者的对立面。

    “第三,当前处理医患纠纷的机制不顺也是问题所在。”这位官员说,作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部门的人在作,公信力不够;上法院打官司,拖得时间太长。于是,以“闹”为特征的“协商”方式,客观上成了解决医患纠纷的首选。

    这位官员强调,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就是为了解决医患纠纷处理机制不顺的问题,“我们已经在漳州市做了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现在准备在全省推广”。

    他介绍说,漳州市成立了11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级医疗机构设置了43个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室负责重大医疗纠纷隐患的常规排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苗头,立即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做好疏导调解工作。预防在早,处置在小,掌握矛盾化解工作的主动权。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时,调委会组织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防止事态扩大,介入纠纷的调处,直至妥善解决。

    福建一些地方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实践证明,用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基础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超越道德底线为标准,以情理法结合的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合情、合理、合法,既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又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在福建省卫生厅给记者提供的今年5月召开的“福建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现场会”材料中,对“人民调解方式化解医患纠纷的独特优势”做了详尽的描述:

    一是中立性。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属于群众性组织,具有民间的调解性质,属于医患之外的第三方,与双方都没有利害关系,既不袒护任何一方,又可以缓冲彼此的对立情绪,消除双方顾虑,赢得信任,利于纠纷的化解。

    二是专业性。调解组织成员均由长期从事法律、医疗专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他们既懂得相关法律,又懂得医院管理,因此,在调处纠纷时,能够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医患纠纷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同时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提出合情合理的建议,从而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为解决纠纷奠定良好的基础。另外,由于调解员有专业知识,还能在调处纠纷的同时,通过释医说法,引导公民正确维权,从而预防新的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是零成本,高效率。医患纠纷如果通过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解决,时间长。此外,医疗鉴定、诉讼费、律师费等,患方必须自己先缴纳。相对而言,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一般都在一个月左右结案,而且调解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受理到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对患方而言几乎是零成本,无疑减轻了他们的维权成本,同时也提高了维权效率。

    当然,解决医患纠纷,仅仅靠第三方调解机制还是不够的。福建省卫生厅的官员认为,还要强化医患纠纷的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化解、妥善处置,把纠纷双方导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在成功调解之后,还要有“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做保障,以实现快速赔付。

    本报福州7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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