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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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前 医疗责任保险断后

福建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穿靴戴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10    [打印] [关闭]
    本报福州7月9日电(记者陈强)6月22日,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正式启动第三方介入方式化解医患纠纷机制。

    这份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均应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受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医患纠纷。专职人民调解员向社会选聘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及业务的人员,任期三年,可连任或续聘。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建的法学、医学专家库专家(至少5人)作为医患纠纷兼职人民调解员。同时,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并配备工作人员。

    通知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程序做了具体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医患纠纷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受理后,由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患者或家属可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

    按规定,调解一般在医院之外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主持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尊重科学,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矛盾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据介绍,今年内福建省各地将在当地司法局的指导下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工作、场所、人员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解决。

    据透露,福建省卫生部门还和保险机构商定,拟在全省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由医疗机构投保,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法院判决或医疗事故鉴定、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需要由医疗机构赔偿的,由保险公司赔付,不再由医疗单位直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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