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自卖自买”
2005年前后,重庆市涪陵区丝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丝绸公司)破产,时任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委员会技术进步与装备科科长的李茂荣,兼任该公司破产清算组办公室主任。处置该公司的破产财产,是清算组办公室的职责之一。
李茂荣在处置丝绸公司驻成都办事处的三处房产,并向清算组组长何明胜(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涪陵区丝绸(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已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汇报时,隐瞒真相,谎称该房产“不好卖”,“有市无价”,提出违规按该公司的零星资产直接议价处理,并以承诺事后感谢,得到何明胜的同意。
随后,李在电话中向何明胜汇报谈成21万元,何明胜表示同意。
李随即开始编导这出“自卖自买”的戏,在未经评估、公开拍卖等合法程序,也没有国资委任何批复的情况下,2006年10月28日,李茂荣假借其二嫂万琴(化名,下同)的名义,自己实际出资21万元,与丝绸公司破产清算组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21万元的价格购买到丝绸公司驻成都办事处的三处房产。
两个月后,李茂荣以万琴的名义付清购房款21万元,清算小组交付了房产。李茂荣将该房产委托其兄李茂祥进行管理,至案发前通过收取房屋租金从中获利人民币2.4万元。由于该房产系国有资产,其处置程序不合法,故该房产至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
经评估,该三处房产在签订转让协议时的实际价值共计人民币105.31万元,这意味着,这出“自卖自买”手法一旦得逞,数十万元国有资产将流入李茂荣的腰包。
为达到低价购买国有资产的目的,2006年10月,李茂荣假借万琴的名义送给重庆市涪陵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丝绸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何明胜人民币5万元。当天,李茂荣拿了两包钱给亲戚方某,一包是21万元、一包是5万元,嘱托对方将21万元拿去以万琴的名义交购房款,将5万元在吃饭时送给何明胜;方某以万琴的名义缴纳21万元购房款后,把收条交给了李茂荣,因何明胜没有一起吃饭,方某把5万元还给了李茂荣。
几天后,李茂荣在车上将5万元送给了何明胜。
随后,何明胜怀疑李茂荣在“自卖自买”,便打电话给在成都工作的弟弟何明江,让其打听该房产的价格,何明江了解后回电话说该房产要值70至80万元。因收了李茂荣5万元,何明胜选择了默许。
案发后,李茂荣退清犯罪所得赃物及赃款人民币2.4万元,并主动配合检查机关交代了行贿何明胜5万元的犯罪事实。
今年4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行贿罪将李茂荣提起公诉。6月16日审理终结,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茂荣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没收李茂荣犯罪所得价值84.31万元的财产和赃款2.4万元。
本报重庆7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