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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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险让福鼎尝到了甜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13    [打印] [关闭]
    

    本报福州7月12日电(记者陈强)“我们在全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8年来,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对患者权利的救济、医师职业风险的转移、医疗纠纷成本的降低、医疗纠纷解决效率的提高,有效保障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谈及医疗责任保险的好处,福鼎市卫生局的官员这么说。

    福鼎是福建省第一个引入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的县级市。2001年3月,市卫生局组织全系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采取统保与联保的方式,统一购买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推出的医疗责任保险。这种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全系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联合保险的形式,当时在全国尚属首创。

    据福鼎市卫生局介绍,其运作方式是,分别按全市医疗机构总编制床位计保和医务人员按各自岗位参保,医疗机构每年支付基本保险费35万元,医务人员按不同岗位每年支付100元至240元不等的保险费。

    这样,全市每年总计支付基本医疗责任保险费60万元,可以获得医疗事故年度累计赔偿限额594万元,其中每人(次)赔偿限额10万元,超出部分的赔偿由医院自行承担。投保范围包括全市各类医疗卫生机构409所,参保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技术员、进修医师、实习生、外聘医务人员,约 1500人。

    医疗机构在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同时,还得到一项配套服务,即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对投保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医患纠纷予以调解。调解中心由卫生局干部、法律顾问和保险公司人员组成,是一个维护医疗机构、患方、保险公司三方权益的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根据它的调解结果给予患者补偿。

    福鼎市卫生局的官员告诉记者,他们还与保险公司订立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投保的医务人员在联合投保的医疗机构内调动工作的,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承担保险责任;医疗事故发生后,可以不经鉴定,只要医患双方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医患之间的调解,或法院的民事调解而形成协议赔偿,保险人应负责赔付。

    近8年来,福鼎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共调解各类医患纠纷203起,保险公司累计赔付金额262.1万元。“个别年份保险公司的理赔超出了投保额,但总体来说,保险公司略有盈余。”据调解中心的有关人士透露,卫生局每年总的投保额度基本不变,但在卫生系统内部则实行保费浮动。“出事的医院下一个年度就得多出点钱,没事的医院相应就可以少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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