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负不能向百姓转嫁
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先行开征资源税,对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目前资源税依然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尤其与国外相比,更有天壤之别,譬如,我国现行的原油从价税率为1.5%,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不到美国、德国、法国的三十分之一。
资源税一旦改革,不仅可以有效遏制掠夺性的资源开发,改变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消耗的态势,也可以通过资源税改革,筹集到大量财政资金,并将其通过转移支付用于环境综合治理。
但让公众担忧的是,在资源税改革过程中,企业会不会把资源税税负向老百姓身上转嫁?
资源税改革将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从国家来讲,资源税改革将增加财政收入,必然会力挺这项变革;而作为企业,很可能会对这项公共政策进行抵制或反对,最近上百家国内知名矿业企业就起草了一份“免征资源税的建议”,准备递交国土资源部。
要保障公众利益,关键是要重新调整现有利益分配格局,防止资源税负的转嫁。一方面,要建构资源开发和环境补偿机制。在资源税分享方面,中央要让利于地方。长期以来,资源税一直是我国开征的所有税种中的“芝麻税”。2008年资源税收入为302亿元,占全年税收5.4万亿元的0.05%,但对地方而言,情况则大不一样。倘若地方能多分享一些资源税,换言之,就是中央多返还给地方一些财政资金,不但能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也有利于我国税收分享制度的公平与合理。
更为重要的是,在防止资源税向老百姓转嫁方面,国家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消化因税负增加带来的负担;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大资源产品价格的监控力度,避免企业凭强势地位掌控定价博弈,恣意转嫁资源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