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不应让百姓利益受损
据权威人士透露,相关成型方案已经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并确定了“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统筹税费关系”的征管思路,现在,只待启动改革资源税的“按钮”。
实际上,我国的资源税肇始于1984年。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先行开征资源税,对金属矿产品和其它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但是,十几年过去了,目前资源税依然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与国外相比,更是有天壤之别譬如,我国现行的原油从价税率为1.5%,远远低于10%的全球平均水平,不到美国、德国、法国的三十分之一。
随着石油、煤炭等资源价格的急剧攀升,以及节能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特别是我国经济日渐转暖,给开征资源税创造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和时机。资源税一旦按既定方案改革,不仅可以改变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消耗的态势,也可以通过资源税改革,筹集财政资金,并将其通过转移支付用于环境综合治理。
但是,资源税改革中,公众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企业会不会把资源税税负向老百姓身上转嫁。如果资源税上调后,最终带来的是能源价格的普遍上涨,那么,资源税改革势必会让百姓利益受损,这与国家调整资源税的初衷相悖。
围绕着资源税改革将是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就国家来讲,资源税改革将增加财政收入,必然会力挺这项变革;而作为企业,很可能会对这项公共政策抵制或反对。正如最近上百家国内知名矿业企业已形成了一份“免征资源税的建议”,准备递交国土资源部,希望其主管部门能为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受影响而助企业一臂之力,就印证了这点。
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改革都必须以切实保障民众利益为着眼点,决不让百姓利益受损。要想让公众在资源税改革中利益不受损害,关健是要重新调整现有利益分配格局,防止资源税负的转嫁。
一方面,要架构资源开发和环境补偿机制。长期以来,资源税一直是我国开征的所有税种中的“芝麻税”。2008年资源税收入为302亿元,占全年税收5.4万亿元的0.05%,但对地方而言,情况则大不一样。倘若地方能多分享一些资源税并将之用于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将有利于我国税收分享制度的公平与合理。更为重要的是,在防止资源税向老百姓转嫁上,国家应鼓励企业实现技术创新,消化因税负增加带来的负担;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大资源产品价格的监控力度,避免企业以强势地位掌控定价博弈,恣意转嫁资源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