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科百年分合
清政府于1902年、1904年先后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史称“壬寅学制”)和《奏定学堂章程》(史称“癸卯学制”)。其中,“癸卯学制”在全国正式施行,中学堂学制五年。1909年,学部奏请实施中学“文实分科”。这可以说是开近代以来中学文理分科改革和争议之端。
1912年公布的《中学校令》和《中学校令施行规则》规定中学学制为4年,在课程的设置上取消了文实分科。然而,仅仅过了3年,中学文实分科就再度实行。1915年颁布的《特定教育纲要》要求“中学校分为文科、实科,以期专精深造”。
1922年出台的“新学制”(史称“壬戌学制”),改革的核心是中等教育。中学修业年限由四年改为六年,分初、高中两级,各三年,实行选科制和分科制。根据次年颁布的课程标准,高级中学分普通科和职业科。普通科以升学为主要目的,又分为两组:第一组注重文学和社会科学,相当于以前的文科;第二组注重数学和自然科学,相当于以前的实科。
1933年12月,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确立教育目标改革制度案”中,明确规定“高中不分文理科,现有之工农商等高中,均应改为职业学校”。此后,1940年国民政府修订课程规定,高中自第二学年分甲、乙两组,分别侧重理、文教育;1948年又规定取消分科。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高中阶段实行文理分科的做法已经比较普遍。同时在理工科高校大发展的背景下,重理轻文的偏科现象也很严重。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之后,高中阶段文理分科的现象愈演愈烈。
尽管1983年8月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学教育质量的几点意见》中特别提出“要注意克服轻视文科的倾向。重视和加强语文、历史、地理、音乐和美术等科教学,课时必须保证。不要搞高考考什么就只开设什么课程的所谓‘文理分科’”。然而,尽管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三令五申和社会各界多方呼吁,高中文理分科在实践中依然故我。(边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