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醉酒驾车案引发重典惩治呼声
张明宝,重大醉酒肇事案肇事司机,6月30日在南京酒后驾车一路狂飙1400多米,致5死4伤,其中一名孕妇及腹中胎儿死状惨烈。经检测,他血液内酒精含量高达381毫克,远超过构成醉酒驾驶的80毫克。
7月2日,有消息人士透露,对于张明宝先以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同时按照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开展侦查,进一步获取证据。
7月5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鲁民等9位律师向社会发出联合公开信,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惩处张明宝,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针对酒后驾车肇事的相关条款,加大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
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6月30日案发后,如何对张明宝定罪,成为南京市民及法律界争议的焦点。
有网民发帖说:“他必须死!不死不足以平民愤!”该帖子迅速被顶了起来。
也有网民说:“事情已经发生了,难道死刑就能解决一切问题?我的建议就是赔偿,然后判刑,毕竟他也是有妻儿的人。人死不能复生,何必再赔上一条命和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但这个帖子遭到大部分网民的指责。一些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无论张明宝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其社会责任感、道德感的严重缺失,客观上对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应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判。
也有一些人质疑重判的观点。江苏交广网节目主持人靳浩说,愤怒之后我们应该回归理性,法治社会就应依法治国,法律是杆秤,不该被舆论左右,张明宝行为影响恶劣,但依现行法律,没有触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著有《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一书的律师朱彤坚持依法律办事。他认为,对于已发生了的犯罪行为,只能在现有法规下定罪量刑,张明宝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能在交通肇事罪的第二个量刑层次量刑,最高判有期徒刑7年。
“如何定罪需要依据事实和现行法律条款。”鲁民强调。即使是张明宝这样恶劣的醉酒肇事,也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这些主观恶性极强、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并论,所以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合适。
酒后驾车依然屡禁不止
“6·30”事件后,江苏省迅速掀起了一场查禁酒后驾车的集中整治风暴。南京警方7月1日宣布,在全市集中整治酒后驾车行为100天。
7月4日,江苏省公安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依法从重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以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等5项措施,实行快速取证、快速处理、从严处罚。
尽管面对着恶性事件后的群情激愤和严打风暴高压态势,酒后驾车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据了解,在统一行动期间,全省查获酒后驾车人员633名,醉酒驾车人员69名。其中,南京市共查获酒后驾车人员44名,醉酒驾车人员两名。
7月3日早晨,南京一大学生酒后驾车连撞4人,其中3名是中学生。而肇事者在被问到“6·30”事件时,还说:“怎么可能不知道?太惨了。那个驾驶员简直不是人,该杀。”而他却觉得自己酒量还可以,虽然从晚上10点喝到第二天早上7点,但开车“肯定不会出事”。
这一事件再次激化了公众对酒后驾车处罚的争议,民众要求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越来越高。
引发立法严惩呼声
事实上,尽管对张明宝如何定罪,两派观点争执不下,但双方观点都是基于对公共安全的思考,双方都认同,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以惩戒酒后驾驶。
一个问题摆在大家面前,现行的法律能否有效遏制酒后驾车?如何遏制酒后驾车?
7月5日,鲁民等9位律师在联合公开信中提出3条建议:修改法律,加大“酒驾”处罚力度;创新措施,拒绝酒后驾车;全社会共同行动,倡导文明守法驾车。
“酒后驾车者不怕罚款,应该让他们负刑事责任。”鲁民说,目前我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还是以“教育性”处罚为主,但很多国家都已经对酒后驾车制定了严厉的处罚制度。当法律的教育作用失效后,它的惩戒作用就应该充分发挥。
律师朱彤认同这一观点,如果酒后驾车行为不能有效控制,可以考虑修改法律,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个惩罚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酒后驾车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开车本身就是有高度危险的行为。
鲁民认为,过分关注对肇事者的判决结果意义已不大,更重要的是如何在酒后驾车问题上完善现行法律。
鲁民说:“个案的严惩既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酒后驾车,我们应该建立起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