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条例》开始征求意见
流动摊贩有望登记成为个体户
本报北京7月21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8月28日前,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邮寄信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农林牧渔、文化、建筑、采矿以及居民服务等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禁止其进入的行业,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并缴纳会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度验照手续。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主动上门验照等多种便捷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验照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