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3日
星期
■设置医患纠纷缓冲地带——第三方调节
■冲突从医院内转移到医院外
■索赔1万元以上,医院无权“私了”

医患纠纷:全国关注“宁波解法”

本报记者 董碧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23    [打印] [关闭]
    宁波市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引入调解和理赔机制,其核心做法是,在医患纠纷双方之间介入了一个“第三方”力量。相当于在医患双方设置了一个“缓冲区”,把矛盾从医院内的冲突转移到院外调解,引导纠纷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这一做法,被舆论称为医疗纠纷的“宁波解法”。

    这种缓冲区的处理效果如何?本报记者走访宁波,对当地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进行调查。

    中立第三方介入

    去医院做刮宫流产手术,以为只是十几分钟的事情,没想到突发大出血,为了保住生命,医生切除了王女士的子宫。

    30岁的王女士没想到,一次门诊手术会给自己留下终生的遗憾。王女士家在农村,和丈夫已生有一个女儿,但按照当地的政策还可以再生一胎。“如今,子宫没了,也就没了这希望。”王女士说。

    医生向她解释,去年她做过剖腹产手术,属于疤痕子宫,而此次怀孕的孕囊正好附着在疤痕上,疤痕怀孕刮宫就很容易大出血。但王女士想不通:检查时,医生从来没说过有大出血的风险,“如果说过,起码我会考虑要不要做这个手术。”

    王女士回忆,检查时自己做了B超,医生也并没有提示怀孕的位置不好。还有一个让王女士和家人无法接受的细节是,自己在医院检查的病历本,出事以后被医生拿走,拿回来后,发现病历的医嘱上多了“可能引发大出血”等字样,墨水颜色很深,显然被改动过。

    于是,王女士和家人来到医院讨说法并提出了赔偿要求。

    医院告诉王女士,按照宁波市政府出台的新的规定,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需要向宁波市医疗理赔处理中心提出申请。他们还建议王女士到宁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立案调查解决。

    调解委员会得到报告,也马上派员到医院调查。由于王女士一方拒绝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明确主要责任。市调解委调查后,认为事情的发生既有王女士特殊体质的因素,也有医院医生诊断操作和预防估计不足的问题。考虑到对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王女士属于八级伤残,调解委员会在医院和患者之间开始做调解工作,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医院同意按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中心的判定,补偿王女士109800元。

    和医院代表在协议签字的当天,王女士拿到了109800元的现金支票。

    同样。去年8月,28岁的张某感觉腹部疼痛,到宁波一家医院检查,得知患子宫肌瘤症,张某接受了医生子宫切除手术的建议并做了手术。但术后第二天,张某感觉腹部剧烈疼痛,呼吸也困难。后经检查是腹部肿胀,原因是体内直肠出现破裂引起。

    医院赶紧给张某做了第二次手术,修补直肠。由于破损的直肠需要在体外修复后放回体内,一周治疗后,医院又给张某做了第三次手术,将修复的直肠放回体内。

    出院后,张某觉得后面平白无故多挨两刀,完全是医生手术过失引起的,给自己的心理和生理都造成永久的创伤。张某的父亲开始与医院交涉,并提出50万元的赔偿要求。

    医院承认手术过程中确有意外发生,但同时提出,这和张某3岁时做过先天性巨结肠根治手术有关。术后,直肠黏膜和子宫黏膜粘连在一起,加大医生摘除子宫手术的难度。并且,意外发生后,医院已做了积极弥补,让患者恢复了健康,不该赔偿那么多钱。

    之后,双方各执己见。张某后向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理赔处理中心递交了要求调解和索赔的申请。

    根据新出台的《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理赔中心受理了张某的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理赔中心到医院进行调查,查看了整个诊疗经过。他们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计算出医院该赔偿患者8.7万元,并将情况告知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据此调解委员会在医院和患者之间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医院愿意赔付8.7万元。

    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副主任邵峰说,值得一提的是,和王女士获得补偿款一样,张某这笔赔偿款也不全是由医院支付,而是通过宁波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由保险机构设立的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中心支付。

    曾经每5天有一名医务人员被打

    宁波引入调解和保险理赔机制解决医患纠纷,源于该市2008年3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办法》。据悉,这也是全国第一部专门用于处置医患纠纷的地方性政府规章。

    宁波市卫生局医政与中医处副处长柯春海介绍,在《办法》出台前,与许多地方一样,宁波处理医疗纠纷的基本途径也只有三条: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调解;二是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调处,鉴定医疗事故;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自行协商往往双方对抗性强,容易出现‘医闹’;卫生行政部门介入,总被患者一方认为是‘父子’关系,很难让患者信服;而诉讼则要经历医疗事故鉴定、法医鉴定,漫长的诉讼时间,以及可观的鉴定费等成本高。”柯春海认为,这也是目前导致不少患者及家属不愿走司法途径、选择非正常解决渠道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小吵小赔,大吵大赔,不吵不赔”,其医患纠纷的结果是大多数患者选择与院方的“私了”,而最后则多是以院方赔钱了结,“而由此造成的,是纠纷数量逐年攀升,赔偿金额直线上涨。”柯春海说。

    来自宁波市卫生部门的统计显示,近年来,宁波医疗纠纷的数量每年以20%到30%的速度攀升。同时,近3年宁波重大医疗纠纷赔款累计5472.97万元。在一家市级医院发生的病人死亡的医疗纠纷中,患方提出了588万元的赔偿要求;而在慈溪的一起医疗纠纷中,患方也向法院提出索赔50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些医疗纠纷不能及时妥善解决,有的还变成了极端恶性案件。”宁波妇儿医院医务科金惠铭说,在发生争议时,患方轻则吵闹医院,拉横幅、摆花圈、散发传单;重则聚众闹事,打砸医院,伤害医务人员,停尸公共场所,封堵医院大门。

    据宁波卫生部门对年度医疗纠纷情况统计,之前,平均每6天就有一家医院严重被砸,每5天就有一名医务人员被打。3年中,医务人员被打的有213件、308人,医院严重被砸的有230件。“少数患方甚至雇用‘医闹’参加聚众闹事,还有的以‘跳楼’、‘自杀’等形式,或以威胁医生及其家庭成员安全等手段,胁迫医院赔钱。”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办法》应运而生。”柯春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引入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既懂专业知识,又和医疗机构没有多大关系,医患双方都接受的中立调解机构从中调解,无疑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黄伟彩也认为,医疗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类民事纠纷。目前,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地位的中立,不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之下,可以有效打消患者的顾虑,无疑是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办法。

    索赔1万元以上,医院无权“私了”

    引进人民调解的第三方调解机制,是宁波化解医患纠纷的一种创新,被称为医疗纠纷调处的第四条途径。

    记者看到,宁波实施的《办法》共有6章37条,其中包括总则、预防、报告、处置、罚则和附则。《办法》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通过建立医患沟通制度、引进第三方调解机制、实行医疗事故责任保险等。

    《办法》规定,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参加处理医疗纠纷。《办法》同时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下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理赔事宜;超过1万元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保险机构参加。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负责受理并要求于一个月内调解完毕。

    根据《办法》,宁波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宁波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接医疗责任保险的人保、太保、平安、大地等四家财产保险公司被遴选组建“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共保体”下设立的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医疗纠纷的处理与理赔事宜。

    据了解,宁波医疗调委会的日常管理和人员招聘由司法部门负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保障。“机构的独立性使人民调解员在处理纠纷时能够拥有客观、正确的心态。”宁波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调委会为此专门选任了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精专的专业医疗人员从事调解工作。纠纷调解时,专业人员需直接面对患方,剖析讲解医院方在诊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医疗技术和法律定位,特别是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什么该赔、什么不该赔、该赔多少、为什么赔等,根据条例,一条条给双方算“明细账”。

    而负责医疗纠纷调查、评估、鉴定的理赔中心同样配备了具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等专业资质的专职工作人员。理赔中心已聘任了400多位宁波医学专家组建专家库,为医疗纠纷的调查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医疗过程的评估会诊,查看医院是否有过错。如果患者认为参与的医学专家与医院有利益关系,可申请换专家。专家评估会诊后,出具的专家建议书,作为医患双方沟通的基础。

    截至今年6月30日,宁波市理赔中心和调委会共受理医疗纠纷724起,其中顺利协商或调解524起。

    宁波市卫生局对第三方介入处置医疗纠纷的问卷调查显示,患方满意率达92%,基本满意率8%;患方对赔款满意度98.5%,医疗机构满意度95.8%。

    宁波市副市长成岳冲分析,《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全面引入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以政府为主导,公安、司法、卫生和保险等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共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中立”的调解如何更公正

    “调委会和理赔中心的第三方介入,让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感觉轻松了许多。”宁波妇儿医院医务科金惠铭说。事实上,在宁波有此体会的,并不只是金一人。

    在宁波某医院,最长的一起医疗纠纷曾历时8天7夜。而《办法》实施后,去年3月到10月,该院发生57起医疗纠纷,均在24小时内引导到理赔中心及调委会处理。

    一位医务人员认为,是1万元以上医疗机构无权处理的规定,较好地把医患纠纷从院里及时地转移到院外,维护了医院的正常秩序。

    据统计,与2007年相比,《办法》实施后,宁波医护人员被打发生的次数、人数均减少了三分之二,医院被砸次数减少了30%。

    记者同时注意到,该医院的统计显示,在2007年3月到10月赔付98.1万元。在《办法》实施这一年的3月到10月,医院发生医疗纠纷57起,实际共赔付17.4万元,同比下降了八成。

    据统计,截至6月30日,在宁波市调处结案的524起医疗纠纷中,患方提起的索赔金额达7231万元,而调处后的实际赔偿金额仅为1612万元,只占索赔金额22.3%。

    宁波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副主任邵峰认为,造成赔付率偏低的一个原因,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颁布,标准在现在看来有些偏低。“另外,还有很大一个原因是,患方在未经法律咨询的情况下往往漫天要价。”

    但也有人对此不认同,并提出质疑。

    一位患者认为,医疗纠纷年年攀升,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简言之,无非两点:一是许多医院和医生通过开大处方、做大检查等手段赚钱,导致医德整体滑坡和患者对医院、医生的普遍不信任;二是医疗事故发生后,往往由彼此熟知的医生完成鉴定,“兄弟给兄弟做鉴定”,即使当事医生真的没责任,也难以让患者信服。

    这位患者说,现在引进了“第三方参与的调解机制”,成立了一个相对“中立”的机构。但处理医疗纠纷时的专家仍然大多来自宁波的医院,其人员构成的“内部性”,能否做到真正的公正与公平,仍令人怀疑。

    事实上,早在2001年,宁波市就在医疗事故鉴定的人员组成、监督力度、鉴定过程有过“重大改革”。改革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中,不仅有医学专家、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的医务人员,还新增了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法医。而且,还规定了专家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等一系列措施。但鉴定专家组成员大部分都是医院医务人员的事实,还是令当地一些群众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产生怀疑,进而对鉴定结论产生质疑。

    一位宁波市民说,根据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除了医患双方协商外,还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走司法途径解决。后来,我国还专门成立了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隶属于各地的医学会,相关部门应当认真查一下原因,鉴定的结论为何仍无法改变患者“胳膊肘往里拐”的怀疑。

    有关人士认为,宁波引入第三方介入调处机制的做法,在目前情况下不失为医疗纠纷频发这个全国性难题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解法”。而记者了解,“宁波解法”作为当今化解医疗纠纷的一个范本目前正被众多城市所仿效。

    “但显然,要获得患者的充分信任并不容易。”一位法律专家认为,重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增加透明度,改变信息不对称,确保公平、公正,才能真正获得患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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