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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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得到合理疏导 商贩不会有碍观瞻

流动摊贩合法化是巨大进步

本报记者 程刚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23    [打印] [关闭]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月21日全文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这意味着,一旦该条例获得通过,那些流动的马路摊贩也可获得合法身份,不必整日提心吊胆地与城管部门打游击了。

    “这是一个巨大进步,是对过去生硬、缺乏人性的管理方式的纠错。”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劲松律师今天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崔英杰杀死城管案”曾得到公众和舆论强烈关注,李劲松正是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他曾专门对马路摊贩的生存状态做过调研。

    按照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人或家庭要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必须提供经营场所、字号名称,否则不予核准登记。这使得那些像崔英杰一样无力进入市场的马路摊贩只能寻求“地下”生存。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城市的流动摊贩不少于3000万人。

    “给予流动摊贩合法身份,体现了监管思路从堵到疏的巨大转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说。他同时兼任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

    “这些人都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不具社会危害性。”在李劲松看来,如果辅之以适当的疏导性管理,流动摊贩在满足市民需要、方便消费方面是一种非常好的补充。但城管部门在执法中一律取缔,动辄没收经营工具,端人饭碗,不遵守执法程序、执法生硬粗暴的现象屡屡发生,自然会激化与流动摊贩之间的矛盾。

    流动摊贩的存在合情合理,却不合法。刘俊海认为,征求意见稿解决了这个矛盾,给流动摊贩一个合法的、有保障和受扶助的经营环境,有助于鼓励弱势群体自主创业,开创一条通畅的就业渠道,当然也有助于缓解城管部门与流动摊贩之间的尖锐矛盾。

    不过,刘俊海和李劲松都强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仅仅为流动摊贩的合法经营开了一个口子,要真正实现经营的和谐有序,还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将思路切实从管理和压制转到服务上来。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但征求意见稿对区域如何划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流动摊贩如何核准经营范围、是否能在不同的划定区域间流动、是否需要缴纳税费等也未明确规定。

    “千万不能简单理解为新建一个市场,将流动摊贩迁入了事。”刘俊海对这一条款的具体执行有些担心。流动摊贩绝大多数都是进城务工人员和失业工人,作为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进入正规市场经营。房租或摊位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工商管理费和各种税收,对他们而言,是一道难以跨越的准入门槛。

    李劲松反对对获得合法身份的流动摊贩收取“地皮费”。“基层管理人员最容易想到的就是收费,一定要遏制这种借机牟利的冲动。因为流动摊贩这个人群的经济承受能力非常弱。”

    “新建一个市场,可能消费者没有去那里消费的需求和意愿,有什么意义呢?”李劲松认为,在划定区域时,除非有特别的公共妨害性,否则应以目前自发形成的准交易市场为基础,尊重社会自发形成的交易地点和交易习惯。相关部门完全可以对流动摊贩聚集的地方做统计分析,看看哪些地方有条件成为自发市场,在这些地方,哪些时间段可以允许他们摆摊。在允许摆摊的时间段里,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管理,比如车辆限行等。当然,也需要征求附近居民的意见,平衡各方利益。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从目前粗放式的简单管理,转变为精细、科学的管理和服务。一句话,应该首先将流动摊贩作为服务对象,而不是管制对象。”李劲松说。

    刘俊海认为,在这一公共职能转变的过程中,监管执法的重点应回归本位,重在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违规商品和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条例规定得也很清楚,能获得合法身份的前提是从事合法经营,售卖盗版光盘之类的不法经营行为并不在许可范围内。”

    到国外出差,刘俊海经常能看到出售各种特色商品的流动商贩。“如果能得到合理疏导,这些商贩不仅不会有碍观瞻,反而是一个城市开放、自信、和谐的体现。”他说。

    本报北京7月2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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