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可上涨 成本应透明
有专家称“不能因为有人喝不起水就不涨价”,水资源涨价有其必要性与紧迫性。因此,我认为,调价可以,但政府和供水部门应把国家关于水价构成的政策及水价确定的细节向社会公开。
我所在的石家庄市,目前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3.63元,几乎比上海市高了一倍。水价高企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污水处理费难以排除重复征收之嫌。石家庄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002年8月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50元,另加收污水处理费0.50元,合计为每立方米2.00元;而2008年9月的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元调整为2.50元,加上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0元,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33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63元。
2006年12月,建设部已明确规定,面向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最高每立方米0.80元。而石家庄市2008年的水价中,污水处理费并不是由0.50元提高到0.80元,而是又一次征收了0.80元。
二是水资源费涉嫌搭车收费。石家庄市目前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3.63元,除了疑似重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外,还包括每立方米0.33元的水资源费。在2002年,建设部、财政部、水利部等国家5部委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其第四条规定,要逐步提高自备水源单位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理顺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此可见,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属于城镇居民自来水价格的价外收费。而石家庄市每天供水约40万立方米,其中大多居民区采用水库地表水作为水源,有什么理由征收水资源费呢?
不少城市调整水价的一个公开理由是,供水行业亏损甚至严重亏损。对此,发改委在2006年11月就公布了“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城市供水定价由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部分构成,期间费用是指供水企业为组织供水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同时,该“办法”还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供水行业工资水平高、业务招待费支出多的问题做了明确限制:供水行业工资不得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2倍;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主营业务净额的5%。
国家对城市供水价格已有如此具体的规定,可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的信息公布非常粗放,甚至出现程序疏漏,更多时候只是让消费者去选择涨多少。这样怎能令广大公众信服呢?有关部门在确定其价格方面,理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各程序更应公开透明,自觉维护普通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