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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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人肉搜索”嫌犯无可厚非

陈爱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23    [打印] [关闭]
    河南省汝阳县一民警近日在网上发帖,人肉搜索一犯罪嫌疑人线索。不少人认为有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嫌疑。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不错,任何未经法院定罪的人即使罪大恶极,也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但嫌犯肖像并不属于保密范畴。出于案件侦破需要,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相关案情,对嫌疑人进行通辑,请公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8条,“通缉令、悬赏通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也就是说,刑警借网友力量人肉搜索嫌犯,属于网络通辑性质,完全有法可依。

    报道中的发帖人就是负责此案的警察,落款为“汝阳县公安局”,而且他就网上搜索请示过公安局领导并得到批准,这些都是充分履行自身职能的体现。更重要的是,警方通过大量排查,发现照片上的这个年轻人夜间分别在几个金融网点出现过。从银行的一段监控录像来看,初步判断其为犯罪嫌疑人。可以说,警方已掌握该嫌犯一定的犯罪事实,有了较明朗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发帖求助”,一般不会侵犯嫌犯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退一步讲,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是两个概念,涉嫌的年轻人要想洗清嫌疑,只需向警方说清道明即可。即便万一抓到一个无辜的“嫌疑犯”,警方也可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进而消除误会和影响,甚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同样具有可操作性。

    有人认为“部分全国人大常委在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时,提出网络人肉搜索严重侵犯公民权益,需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认定“人肉搜索”不合法。但这只是建议规范”人肉搜索,并不是全面禁止,而且建议仍停留在法律审议阶段,本身还存在较大争议。在法律未作出修订前,“人肉搜索”至少在目前还没有被定性为违法。

    由此可见,刑警使用“人肉搜索”这种非常措施,属于正常使用权力。而公布嫌犯照片、作案镜头,是实施抓捕嫌犯的一种必要措施。警察利用互联网这一利器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没有损害公众利益,只要把握一定的分寸,也不会构成侵权,因而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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