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4日
星期

一省高院院长 一方司法生态

傅达林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24    [打印] [关闭]
    近日,有记者对全国30名在任高级法院院长的履职经历进行了统计。统计数据显示,现任30名高院院长中,有14人以前主要在党政系统任职,属“党政型”院长;余下16名院长中,有14人主要是从司法系统成长起来的“司法型”院长,有2名院长是来自高校的“专家型”院长。专家认为,全国高院中,不管是“党政型”院长,还是“司法型”院长和“专家型”院长,他们都各有所长。(7月20日《成都商报》)

    记者的职业眼光可谓敏锐,其掌握的相关资料更是我们分析中国司法现状的重要素材。从单纯的统计结果看,占据“半壁江山”的党政型院长或许暗示了中国司法的某种传统特质,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推断党政型院长就难以胜任现代司法岗位,更无法断定三种类型法官之间到底“孰优孰劣”。

    从西方司法发展历程看,作为操持法律艺术的职业者,法官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当工作经验的德者居之,法院院长更是“法官中的法官”。依据这种司法规律,司法型法官和专家型法官无疑较之党政型法官更具职业优势,但是在中国现阶段的特殊制度背景和国情民情下,西方式的职业法官在面对“马背上的法庭”时,或许也会“四处碰壁”而才华尽闭。因此,与其不切实际追求美国“九头鸟”式的司法梦境,不如正视现实从一方司法生态入手,将每一位高院院长的法治功能发挥到位。

    从法治的构建角度看,省高院院长的身份决不单单是一位输出裁判运送正义的法官,高院在我国四级司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法院现行的管理体制,都决定了高院院长具有更重要的职责,例如:如何将自己所主掌的司法系统恰切地安置于地方政治架构之中,如何将国家统一的法律和司法政策准确地执行到千差万别的地域末端,如何将司法创新的“试错”减到最小并为国家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探路”价值……极而言之,作为省高院的院长,他担负着改良革新一方司法生态的重任,只有超越个案意义上的正义运送,超越维持现状或捞取征集的世俗思维,才有可能为满足一方百姓的正义诉求和一地法治的构建作出独特性的贡献。

    不仅如此,作为高层的司法官员,高院院长更富挑战力的功能还在于,其隐含着改良地方政治生态的深远价值。无论是地方政治结构中的权力制衡与监督,还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地方化实践,都有赖于法院这一特殊的国家部门。

    而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高级别法院院长的角色都不限于法官,而更多地倾向于一种政治家身份。即便是美国那样崇尚法官独立的国家,由总统提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也烙印上了深刻的政治背景,甚至成为影响美国法治进程的政治家。当然,不希望中国的法院院长能够像美国大法官那样,将任何政治问题都变成法律问题;但至少能够在司法管辖的领域内,将更多的社会冲突和矛盾纠纷纳入司法程序中来,通过司法手段舒缓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情境下的地方治理压力。在这种功能发挥中,省高院既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下级法院改良政治生态“力不从心”的环境束缚,又减少了最高司法机关改良政治生态的巨大风险,无疑是最合适的人选。

    总之,关于高院院长的统计数据为我们提供了难得的关切司法实际的切口,不同的人也会“各取所需”得出不同的结论,或者是对目前司法行政化倾向加重的担忧,或者是对背后司法为民理念强化的称赞,抑或是对未来司法改革方向的引申。笔者在此并不想多作解读或揣测,只想凭借这一统计数据所描绘出的司法现象,传递一种对高院院长职责的期待,而这种期待,不正是法治征途中所有公民的一种心灵重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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