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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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一审宣判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25    [打印] [关闭]
    新华社遵义7月24日电(记者黄勇 李忠将)7月24日,社会普遍关注的被告人袁荣会强迫卖淫、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幼女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其中,袁荣会被判无期徒刑,冯支洋等7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4年、12年、10年和7年。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荣会(女,无业)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刘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先后强行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袁荣会家中,由袁荣会联系被告人冯支洋等7人嫖宿。

    其中,被告人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冯支洋嫖宿幼女2人3次;被告人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嫖宿幼女1人2次;被告人习水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嫖宿幼女2人2次;被告人个体驾驶员冯勇、习水县移民开发办公室主任李守明、习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黄永亮、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土管所副所长陈孟然分别嫖宿幼女1人1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荣会以营利为目的,指使、教唆未成年人采取威胁手段,实施精神强制,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袁荣会先后强迫10名中、小学女学生多次卖淫,其中3名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冯支洋、陈村、母明忠、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支付嫖资,其行为均已构成嫖宿幼女罪。被告人冯支洋、陈村、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幼女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严重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声誉,社会影响极坏,均应依法严惩。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袁荣会无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陈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有期徒刑各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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