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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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央一竿子插到基层

城乡规划督察员要做规划部门反腐利器

本报记者 张文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27    [打印] [关闭]
    3年前,当时的建设部悄然无声地向一些城市派驻了督察组,这些从中央一竿子插到基层的督察员们,要监督哪些问题,几年来他们究竟发挥了什么作用?在昆明市规划局办公楼,记者见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驻昆明贵阳督察组组长江厥中,请他详解城乡规划监督员的职能。

    江厥中已经担任了两年的城乡规划督察员,两年多来,他和他的同事们将当地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写成简报和信函,交给昆明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前前后后已经有25份。同时,他们还多次约见地方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领导,针对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客观、公正地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他们提出的问题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大部分问题都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避免了巨大的资源和资金浪费。

    2006年9月,为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科学性,强化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当时的建设部建立了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迄今已派驻了4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分布在全国40多个城市。昆明是第一批6个试点城市之一。

    “规划督察员在当地规划局里办公,实际上就是一种监督。”江厥中说,“实践证明,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实现了监督关口前移,从规划项目审批入手,以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事前制止为基本方法,减少了事后查处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后果。”

    在业界看来,城市规划深刻地影响着每一个市民的利益,然而由于城乡规划有较强的技术性,致使外行很难监督内行,公众和舆论也很难监督到规划审批和设计技术等具体环节。因此,人们常说:“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

    在老百姓眼里,城市规划像一根橡皮筋,往往是“一任市长,一任规划”。有专家指出,198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城市规划法》,鉴于当时认识的局限性,这部法律主要规定了规划部门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但并没有明确,如果违反这部法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的缺陷使得这部法从颁布到废止的若干年中,没有人因为违反《城市规划法》而受到处罚,但现实的情况是,违法的事例不断发生。

    “向地方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不仅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规划行政的监督,也促使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时刻认识到,一个城市的建设不是自己说了算,还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遣仪式上,当时的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说:“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力的重要力量。”

    他指出,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预规划审批、规划主管部门被动违规和不作为违法,是当前城乡规划管理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几乎每一件公然违法的事件背后都是权力在起作用。城乡规划一旦被批准,本身就是法律,任何超越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行为都是违法建设行为。然而不少地方政府的领导对此却没有清醒认识,常常凭长官意志乱拍板、乱指挥,屡屡越权违法,造成重大损失。规划主管部门的一些干部也“上行下效”,乱改容积率和用地性质,从而以权谋私。基层规划部门违规,主要表现在随意修改规划。

    例如,有的开发商开发楼盘,通过领导批条子提高容积率,规划局局长顶不住,把容积率从5提高到8,这样一改,相当于可以多盖60%的房子,开发商就可以多赚许多钱。

    面对这种情况,规划局局长一般有三种态度:一种态度是领导批了,他就跟着批了,违心顺从;还有一种态度是领导批了,明知不对,不但不反对,还跟着分红利,有的规划局局长就在这方面出了问题;第三种态度是向上级领导解释这样做是不对的,容积率不允许随便改变。这时规划督察员就起作用了,可以帮助规划主管部门坚决顶住,阐明不经法定程序不能擅自修改规划。

    “事实证明,下派各地的督察员是强化基层规划部门权威的力量,是防止其自身被动违规、腐败的一把‘利器’。督察员与所驻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互相配合、互相支援,相当于派了高级规划官员帮助规划主管部门向权威阐述真理,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在无形之中提高了规划主管部门的地位和依法行政的底气。”江厥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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