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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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发商试水“买房后悔权”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28    [打印] [关闭]
    

    本报深圳7月27日电(记者武欣中)本月初,深圳一楼盘推出了“买房可享有后悔权”的试水之举,但活动并没有收到预期的热捧,活动举办近一个月来,该楼盘总计销售近50套,但采纳“买房后悔权”的购房者还不足2成。

    7月6日,位于深圳罗湖区的一家高档楼盘推出的购房促销活动规定,凡一个月内购买该楼盘的置业者,均可享有“优惠购买权”和“选择权”,即购房者可先预交10万元定金,然后和开发商签订《预售协议书》,1月之内,开发商必须为购房者保留这个房号及其他的优惠政策,置业者如果反悔可无条件退房,开发商则退还定金。开发商的一位负责人表示,之所以推出这个活动,是要给消费者考虑的期限,避免一时心血来潮而冲动消费。

    深圳市民韩先生表示,拥有购房后悔权对置业者来说绝对是一件好事,因为房价波动产生的风险由开发商承担了。但是,从活动开始至今,只有10来户签订了《预售协议书》,不占到购房者总数的20%,绝大多数购房者还是直接签订了深圳市国土房管局的购房预售合同,对于这一结果,开发商认为,这是购房者对楼市及该楼盘有信心的表现。

    对于这家开发商的做法,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房价处于上升的通道,开发商的做法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实际上等于把正式的成交推迟一个月。但随着银监会二手房贷收紧政策的出台及楼市观望情绪转浓,这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客户真的在一个月内反悔,开发商则会额外增加销售成本。

    这位人士还表示,从整个行业角度来看,慷慨推出“后悔权”的做法只是这一家开发商的营销手段,不太可能会在整个行业内大规模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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