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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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媒体监督如何变被动为主动

叶志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28    [打印] [关闭]
    在加强舆论监督的建设中,昆明又出新动作。日前,昆明市政府网站发布《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干扰阻碍媒体依法监督等八项行为的将被问责。(《京华时报》7月27日)

    这是继《昆明日报》用整版公开领导干部联系电话、增建“网络发言人制度”后,云南及昆明在信息公开和舆情互动上的又一新举措。尽管《条例》以昆明市检察院为主体,但它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几乎包括了民众日常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全部。如果真的能扎实推进,假以时日,媒体监督起码在昆明可以打开一扇新门。

    自“躲猫猫”和“小学生卖淫”事件后,民众对这个西南省份的关注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其间,既有对媒体报道的关注,更有对相关人员所作所为的关注。而媒体能否给出令公众满意的报道,就成了焦点中的焦点。而这,却不是仅靠媒体特立独行就能解决的。

    有关部门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何学会和媒体打交道,怎样由被动招架转为主动应对,成了网络时代的执政部门必须面对的课题。网络技术日益发达,俨然使各式各样的信息非常规手段可控,而鱼龙混杂的“网络参政”越发把身处其中的部门和人员推到了风口浪尖。干扰和阻碍媒体的依法监督,越来越成为一个必须摒弃的选项。

    “瓮安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表明,但凡地方党委政府说了真话,就没有再起波澜的;但凡地方党委政府一时未能及时调查和公布真相的,就会导致风波。媒体监督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把媒体监督和部门作为视为冰与火的关系,这种以邻为壑的思维实质上还是欺和瞒的封建意识在作祟。

    昆明这个干扰阻碍媒体监督将被问责的《规定》能走多远,不在于发布主体是市委、市政府还是市检察院,而在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把规定从被动应付变为主动接受。一个前车之鉴是,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从法理上对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予以阐述和保证,但从运行一年多的结果看,其成效不容乐观。而这,绝不是无法可依的事情。

    今年4月13日,在中国政府的第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依法保障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已被正式载入。对于政府部门和媒体来说,缺少的不是法律对媒体监督权的肯定和保障,而是如何把这种保障和肯定落到实处。

    日前,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在《给地方政府10条应对网络舆论的建议》中,核心观点即是:发生新闻是第一位的,发表新闻是第二位的;堵了一个记者的口,堵不了所有记者的口;堵了所有记者的口,堵不了互联网上网民的口。(《中国青年报》7月24日)或许,对各级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这应该是工作中的常识,也是法律规定中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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