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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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追究 “人情案”难免

本报记者 何春中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29    [打印] [关闭]
    法官退休后代理诉讼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审理案件的法官或者是他过去的部下、学生,或者是他曾经的同事、朋友,在此情况下,社会公众有理由怀疑,案件的审理会不会掺杂一些感情色彩,从而影响判决公正。

    对此,律师刘丽文认为,作为一名担任过法院院长的人,其在原任职法院的辐射能力一般较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对已经离任的法官同样具有影响和约束力,应实行回避。如果离任的法院领导在原法院代理官司,就会丧失法院审判权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李奋飞认为,退休法官直接以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出现,并不常见。更多的是一些退休法官在退休后,利用自己的关系影响司法审判。乌审旗退休法院院长直接在原任职法院代理案件,这种情况应引起上级法院和当地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彻查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

    他说,司法公正一是程序公正,一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法官在审理案件当中,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就应该退出审判。由于脑日布在乌审旗法院当领导多年,即使再换一个法官审理,可能还是他当年提拔上来的。

    李奋飞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来自于司法审判的过程。脑日布参与代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打赢的官司,更容易让人产生各种各样的猜测。无论从《法官法》的规定来看,还是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都是不合适的。即使他代理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实体是公正的,也会让社会公众产生不信任感。司法审判一旦不能消除人们的质疑,容易导致一系列的严重后果,使司法的公信力沦丧。案件审理如果违反程序,必须予以纠正。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法理学博士生潘华志认为,现行《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此规定缺少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之一是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官、检察官队伍的稳定,但实际上,个别已退休的法官及曾在法院工作过的法官,明知这样做是违反《法官法》的,仍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这可能存在利益、人情及关系等因素。同时,由于缺乏责任追究制度而无法防止各种“人情案”、“关系案”的出现,并进而导致权钱交易和司法腐败,其后果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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