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0日
星期
一起震动出版界的大案,湖北认定了,江西不认可

正版与盗版的离奇较量

本报记者 鄢光哲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30    [打印] [关闭]
    今年年初,因涉嫌盗版国家免费教材,江西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江西红星”)社长喻晓峰被警方逮捕。一家正规出版社社长因盗版问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出版界引起强烈震动。但出人意料的是,半年过后,犯罪嫌疑人喻晓峰已被取保候审,案件也因“证据不足”没有进行起诉。

    今年1月8日,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3名干警在北京警方的协助下,对正在参加北京图书订货会的喻晓峰执行拘留。湖北警方办案人员介绍说,喻晓峰所在的“江西红星”,复制了政府出钱采购并赠送给学生的国家免费教材(录音带)。按正常程序,“江西红星”应该从英语教材著作权单位订购,但为了追求最大利润,“江西红星”擅自制作劣质盗版录音教材充当正版,发送给一线教师和学生使用。

    1月21日,“江西红星”社长喻晓峰被公安机关逮捕,2月1日被移送湖北省检察机关,案件进入检察机关起诉阶段。由于“江西红星”侵权范围主要在江西省,此案于2月26日被移送到喻晓峰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由当地警方继续侦查。

    合作双方反目:“潜规则”被掀开

    国家免费教材的发行,一直都由各地省级出版集团承担。由于教材发行的毛利能达到30%左右,所以各省的出版集团都要求“租型”发售,就是由出版社提供胶片,自己印制发行,利润的3%~6%留给出版社。对配套的音像教材,发行中的加价最高能达到10倍,出版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毛利平均都在30%左右。由于利润巨大,发行中,批发商往往是从正规渠道进一半,自己制作一半。这是一个教材和教辅出版发行的“潜规则”,一直处于民不告官不究的状态。

    这种在桌子底下进行的交易,突然间被人掀开了,起因就是“‘江西红星’盗版案”。

    江西红星电子音像出版社是江西出版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办公地点在江西省版权局大楼,是江西省的国有企业。北京仁爱教育研究所(以下简称“北京仁爱”)是一家具有教材出版资质的民营企业。2004年,由“北京仁爱”编著,湖南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七、八、九年级英语教材(该套教材在业内被称为“湘教版”)开始在江西省部分地区使用。同年,“北京仁爱”与“江西红星”合作,在江西省境内发行与其教材配套的英语听力磁带。

    该磁带标价13.5元,从“北京仁爱”进货价为4.5元。2006年,“江西红星”提出把进货价降至3元,遭“北京仁爱”拒绝。此后,“江西红星”开始谋划自行生产。同年4月,喻晓峰担任“江西红星”社长和法定代表人。

    2006年8月,“江西红星”请大学里的外籍英语教师朗读教材,在录音棚里录制成适合“湘教版”的英语听力母带,分别以TH2006024和TH2006025为选题序号,于当年8月22日呈报江西省新闻出版局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并于8月31日得到批复。随后大量复制发售,当年发行量共计10.5万盒。

    “北京仁爱”和“江西红星”由此反目。在2006年年底和2007年上半年,“北京仁爱”经多次交涉未果后,向江西警方报案,但没有立案。

    2007年年底,“北京仁爱”发现“江西红星”制作发行的磁带发行到了湖北黄冈,便于当年12月1日向黄冈市公安局报案。12月3日,湖北省罗田县公安局接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指派,受理此案的前期初查工作。

    3次鉴定:磁带均为侵权复制品

    2007年12月19日,罗田县公安局请湖北省版权局就扣押的磁带作出是否为侵权复制品的鉴定。12月25日,湖北省版权局作出鉴定:该种磁带是侵权复制品。根据初查结果,2008年3月26日,黄冈市公安局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北京仁爱”著作权被侵犯案,由湖北省罗田县公安局管辖。

    2008年3月28日,罗田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

    不仅如此,湖北省版权局3次对3个批次的磁带作出鉴定,结论都认为:这些磁带均为侵权复制品。

    江西警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案人员则表示,湖北省版权局的鉴定程序和鉴定人员的资质都有瑕疵,且涉案产品中除2007年秋季的教材与磁带已经鉴定外,2006年和2008年秋季的教材与磁带尚未鉴定。江西警方把涉案的10个批次的录音带送至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技术比对,但由于该机构并不具有鉴定资质,比对结果无法律效力,无法作为推翻湖北省版权局的鉴定结论。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犯罪的案件应由版权局管理部门进行认定,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认定。江西省版权局以“避嫌”为由,没有对涉案磁带进行鉴定,而国家版权局至今尚未给出鉴定结果。

    办理此案的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队长毛晓峰认为,公安机关的任务就是收集证据,而对证据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我们是依法请湖北版权局做出的鉴定。”

    “江西红星”的代理律师赵小波认为,依据教材出版磁带是出版行业的惯例,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此案是刑事犯罪,“我们多次找‘北京仁爱’协商,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方都拒绝了。”

    移送嫌犯:办案人员都疑惑

    2009年1月10日,湖北省公安厅批准了黄冈市公安局请求督办此案的请求,此案被列为湖北省公安厅督办案件。1月13日,湖北省公安厅又向公安部书面请示,要求将“湖北省‘3·28’复制销售侵权音像制品案”列为部督案件。但1月22日,湖北省公安厅又主动向公安部书面请求,将此案移交江西省公安机关办理。

    “此前,我们一直努力在把这个案件办成一个精品案件,然后上报国家版权局。”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表示,此前湖北省公安厅和公安部都曾对这个案件予以肯定,认为是借助司法强硬手段打击盗版,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行动。对于把已经准备起诉的案件移交给江西警方,他们都感到疑惑,“不管怎样,我们要执行上级的命令。上级机关认为,案犯居住地和案情的主要发生地在江西,由江西警方侦办更有利于查清案情,我们就照办。”

    江西省南昌市东呼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陈晓蕾表示,此案目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起诉。由于法律规定的拘押期限已到,所以犯罪嫌疑人已取保候审。

    据了解,在今年春季的教材和教辅的发行中,由于“江西红星”的社长被抓,行业内同类出版物大幅减少。

    本报南昌7月29日电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