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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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腐败叫“余权变现”

殷国安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7-30    [打印] [关闭]
    2002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牧民康建华和当地的一名退休干部签订了一份草牧场转让合同,取得了约900亩草场的经营使用权。但今年年初,康家突然被退休干部诉至法院,要求他退还900亩草场。2009年3月,乌审旗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所签的草原承包转让合同。(《中国青年报》7月29日)经过合法手续和程序签订的合同怎么说取消就取消了?原来,退休干部聘请了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人民法院原院长脑日布为自己诉讼的委托代理人,而康家的官司正是乌审旗人民法院受理的。

    乌审旗人民法院原院长代理的案件,乌审旗人民法院还能不判他赢?正如脑日布自己说的,“现在法院的×××、×××……原来是我部下时,大部分都是书记员,现在多数是庭长了,都是骨干了。判案的骨干,基本上都是我的部下。一般我受理的案子都是赢的官司。”而他的关系网还不仅在自己曾经任职的法院,就是到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脑日布依然可以在庭审过程中,翘着二郎腿,一边喝着营养快线饮料,一边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打赢官司。

    于是,脑日布创出了一条发家致富的新门路:代打官司。致富手段就是“余权变现”:利用他当过法院院长的“剩余价值”捞钱,属于一种腐败新形式。但其本质却是司法腐败。法院牺牲法律公正帮老院长打赢官司,老院长靠打赢官司而捞钱。实际上,这里有一个分赃集团:原告得大头,拿出一部分分给老院长,而法院是帮凶。三方联合起来敲诈的是被告。这比一般的贪污受贿更可怕,因为是公开出售正义拿法律的尊严变现。

    对于这种“余权变现”,法规是明令禁止的。《法官法》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于是我们要责问的就不是“余权变现”的脑日布,而是现在的法院:一问,为什么你们不执行《法官法》的规定,让一个退休院长担任诉讼代理人?二问,为什么你们枉法判决,在审判中偏袒自己的老领导?有法不依、徇私舞弊,这样的法院还能有什么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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