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游商博弈后一直隐形的工商
误读的成分体现在,第一,流动摊贩合法化的提法不准确。早在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包括“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这说明22年前游商小贩就被合法化了,前提是他们要到工商部门履行行政许可程序。误读之二,《条例》的讨论并非开禁流动商贩,而是为了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以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
在“游商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户”的新闻刚刚被披露时,舆论叫好之声此起彼伏,媒体也不无担忧地对一些流动小贩进行采访,小心地提醒他们将来是否会去登记为个体户,是否担心工商部门登记程序过于复杂,是否担心申请登记费用过高。当这些担忧还仅仅是“担忧”的时候,这下可好,官员一席话道出了“真相”——强化流动商贩的工商行政许可,增加工商部门的规费收入和国家税收才是《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讨论的终极意义。
当然,这只是城管方面的一面之词。但这样的解读却把矛头直接指向工商管理部门,同时也让公众体味到了城管和工商之间的博弈和较量。长期以来,一提到游商小贩,他们的对立面便是城管。而事实上,在城管的眼里,游商小贩真正的主管部门是工商,工商部门收费发照,一遇到问题需要出面解决的时候却是城管。在对待游商小贩的问题上,我们并没有遵循“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一潭浑水中,城管似乎替工商部门背了黑锅。
而对游商小贩而言,虽然他们向工商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但是除了缴费,他们之间并没有再多的接触。轰赶他们的人是城管,夺取他们经营工具的人是城管,掀翻他们摊位的人是城管,所以,在游商小贩眼里,真正的对手无疑是城管,而非城管认为的工商。
在工商、城管和游商小贩之间,真正受益的似乎是工商管理部门。他们只履行了审批收费发照的权力,并没有履行监管维护的责任。那些游商小贩虽然没有正式到工商管理部门去申请审批登记,但经常可以在早市或夜市上看到工商管理人员收费的身影。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城管方面将矛头引向工商管理部门,以分解游商小贩及公众对他们的对立情绪也情有可原。
现在看来,《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所掀起的波澜,已不仅仅局限在最初公众认为的城管和游商间的博弈,工商管理部门也是不可忽视的主角。百名城管局长就此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意见已经直指游商小贩管理权的混乱。通过此次讨论,关于游商小贩管理权混乱的问题能否真正得到梳理,目前尚不得知。不过,当城管和工商真正展开台面上的讨论和博弈,这对游商小贩以后的出路势必是一件好事。
值得警惕的是,无论工商管理部门扩权城管限权了,还是城管扩权工商管理部门限权,在为其扩权提供理由的同时,“为小贩福利而问责”的义务也应该相应增加,总不能想方设法地增加了自己管理的权力,却并不承担增进管理对象福利的责任和义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