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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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是否该进“消法”引争议

本报记者 李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03    [打印] [关闭]
    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修改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中,消法首次大修已经提上日程。近日,在中国法学会举行的首场“法治聚焦”恳谈会上,多位法学专家认为,应当充分评估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对消费者的影响,完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7月初,深圳罗湖区的一家高档楼盘推出的购房促销活动规定,凡1个月内购买该楼盘的置业者,均可享有“优惠购买权”和“选择权”,即购房者可先预交10万元订金,然后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协议书》,1个月之内,开发商必须为购房者保留这个房号及其他的优惠政策,置业者如果反悔可无条件退房,开发商则退还订金。

    深圳开发商试水“后悔权”的做法,正是消法大修之际,诸多法律专家学者考虑的问题。

    6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消法修改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一类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第二类是网上购物,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经常发现实物与图片不符,自己受到了欺骗;第三类是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比如分时度假等。

    他建议将后悔权写入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的权利,即单方面合同解除权。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会副会长何山却认为,如果要将后悔权法制化,需要慎重。

    “后悔更多的是一种心理状态,而非法律权利。”何山表示,《合同法》中已有单方解除权的相关规定,后悔权如果补充到消法中,应该在特定情况下,小范围内使用,如电视购物等,“不能滥用”,导致交易合同无法履行。

    与会专家透露,在消法大修之际,将进一步完善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

    现行消法规定,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可以选择仲裁这一非诉讼途径。但事实上,“消费者找到仲裁委员会都很费劲,”何山说,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基本无法进行,处于被架空状态。

    据了解,自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我国已在河北、浙江、辽宁、山东、河南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处理消费纠纷。

    但是,消费纠纷仲裁机制的尝试尚依托于《仲裁法》的仲裁制度,没有体现消费纠纷的特点,还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消费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或者仲裁职能,都应该由第三方完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说,仲裁人可以是中立专家学者,消法在修改时,应当明确消费纠纷仲裁制度的具体办法。

    何山表示,消费纠纷仲裁机构应当具有便利性、服务型特点,“机构设置点得多一些。”

    同时,应当考虑引入小额诉讼制度,建立专门的消费法庭。

    一般来说,消费纠纷标的额都比较小,“为了一块玻璃打两年官司,非常浪费司法资源。”何山说,如果采用小额诉讼制度,一审终局,“就能解决诉讼高成本、低效率的问题,大大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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