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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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
我国首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03    [打印] [关闭]
    本报讯(记者李丽)近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环保行政管理一案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立案,这也是我国首例由民间环保社团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人状告地方政府部门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2009年5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有关群众举报,称在位于贵州省清镇市百花湖风景名胜区内,有一未完成全部建设的冷饮厅加工项目,对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构成潜在威胁

    中华环保联合会赴实地进行多次调查后发现,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未经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于1994年与李万先(百花湖冷饮厅法人代表)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将位于百花湖乡三堡村屯坡脚的面积为800平方米的4号宗地转让给李万先,出让期限为50年,规划为建设冷饮加工及宿舍、办公室。

    然而,李万先的工程并未如约完工。按照合同约定,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应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但时至今日,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直未履行职责。

    7月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向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发送律师函,建议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收到律师函后10日内,按约定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以消除该建筑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但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仍未履行职责。

    7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回与李万先签订的GF-94-100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中位于百花湖乡三堡村屯坡脚的面积为800平方米的4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以保护百花湖的环境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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