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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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局长,公众愿意与你和解吗

许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06    [打印] [关闭]
    普通公民谢林因拒交停车费而殴打六旬老伯陈大文,造成不算太严重的后果,可能属于普通治安事件,当双方当事人接受警方调解,就算是走完了处理程序。

    但谢林不是普通公民,而担任着重要公职,是四川省泸州龙马潭区交通局局长。所以本事件已成为公共事件,牵涉到公共职位及其从业者的职业操守、道德底线。这职业操守、道德底线的最高确定者,实际是亿万公众。

    普通公民谢林已经与陈大文老伯达成和解。谢林鞠躬道歉,自愿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78元,承诺今后不再发生侵犯陈及家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以公告方式向瑶竹园全体业主和业委会公开道歉等等(《华西都市报》8月4日)。然而,四川省泸州龙马潭区交通局局长谢林,你与公众达成和解了吗?

    真正与国际惯例接轨,交通局局长谢林,恐怕只好主动辞职了,不仅是辞去局长职务,更是彻底辞去公职。因为在许多国家,公众不可能同意再给这样的当事人出任重要公职的机会,辞去公职便是和解的前提。但中国公众究竟怎样确定公共职位从业者的职业操守、道德底线,愿不愿意给诸如谢林这样的人继续出任公职的机会,不是任何人可以主观认定的。那么,是否能够以本件事,以及其他数不胜数的类似事件为切入点,组织公开讨论,征求公众意见,并完善为法律法规、典章制度条款的执行细则呢?

    也就是说,如公务员法规定,在纪律范围以内,对于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那么,究竟在何种程序下,针对何种性质的行为给予何种处分,必须依据明确的条文细则,而不能单纯依据部门意志的随心所欲。

    交通局局长谢林,以及站在他背后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似乎都忘记了,特定公共职位应有的职业操守、道德底线。所以,尽管普通公民谢林,已经与被打者达成了和解,却不能说,公众接受了交通局局长谢林的恶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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