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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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反思纵火案 结果是无人担责

杨于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06    [打印] [关闭]
    又是公交车上纵火!8月4日中午,内蒙古青年段某携带一瓶二锅头,在北京373路公交车上将酒点燃,幸被司机及乘客制止,迅速将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就在不到两个月前,成都“暂住人口”张云良在公交车上纵火,致28死70余伤。

    2008年奥运会前,云南人李彦在昆明连续在咖啡屋里、公交车上制造爆炸案。2008年8月,广西民工黄新在广州制造125路公交车爆炸案。更早还有1998年,江西民工邹昌力与曹军在武汉长江大桥上制造汽车爆炸案,致16死30伤。与公交车同归于尽,与公交车上的乘客同归于尽,成了某类人的习惯性选择。

    纵火炸车的都是些悲观厌世者、仇恨社会者,据说其仇恨来自社会对他们的伤害,悲观厌世来自成长期的不幸和婚姻的失败,还有其他原因。于是,就有人谴责世态过于炎凉,社会抛弃了他们,甚至父母、子女也不给他们温暖,于是要求社会反省,要求社会给弱者更多关爱。

    这种模糊的追责实际上没有太多意义,因为社会是一种人际关系的网络组织,它过于庞杂,所以既不是一个认识主体,也不是一个法律主体,甚至不是一个道义主体。呼吁社会来关爱人,如果能使社会更有爱心,当然是好事。但当你要求人人负责时,其结果往往是没人负责,善良的呼吁过后,一切依然故我。

    打社会的板子,这不过是表明,人们还没找到那些悲观厌世者、仇恨社会者的根源。在公交车上纵火爆炸,本质是与人同归于尽,是一种文化选择。在欧洲,一般是孤独地自杀;在美国,一般是吞枪自杀,也有校园扫射,但那是成长期年轻人特有的现象;在日本,有相约集体自杀,但那是基于自愿。以与人同归于尽的方式自我毁灭,很可能是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死法。

    有人对社会不满,有一种情形是他有一种反社会人格,从小因家庭、周遭环境的原因而形成,认为社会不公正,社会是其不幸的根源,所以要报复社会。还有一种情形,其实是认知偏差,自己碰到一些烦心事,就认为是社会在和自己作对,这是对不幸的错误归因。所谓反社会人格,其实也是认知偏差,只不过这种认知偏差由来已久,已形成一种偏见,经过心理定型,很难改正。

    对社会不满,还有更深层的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文化心理。很多人自己想死时总喜欢说,“死也要拉几个垫背的”。张云良在纵火前就扬言,死也要“跟别人死的方式不一样”,就是要与别人同归于尽。李彦实施犯罪前,想法与张云良如出一辙。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集体主义,而过分忽视个人。忽视个人,既忽视了个人的独立、自由和权利,也忽视了个人对自己、对他人和对社会的责任与义务。如果个人失败了,他就不知道如何归因归责,很容易不从自身找原因,而完全归咎于他人与社会。

    一个决意自杀的人,可以孤独地去死,也可以与人同归于尽。前者是自负其责,后者是怨天尤人。一个现代文明社会,政府提供个人发展的平台,而个人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自己。所以文明社会的教育应有公民教育课,通过讲授、讨论与灌输,在学生内心厘清国家与公民、集体与个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每一个公民懂得作为个人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当然,个人奋斗被崇尚,必须保证个人奋斗能够展开,这需要政府搭建个人发展的舞台,确保公平正义。在这方面,政府责任重大,否则个人也立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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