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所获证据不被采纳”任重道远
随着杜培伍、佘祥林、胥敬祥等人的冤假错案近年不断浮出水面,刑讯逼供这一干扰司法公正的顽症,一次次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专家们总结了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诸多原因:传统习惯的不良影响、有罪推定观念的束缚、侦查人员素质水平的限制等。但在我看来,最根本的原因其实还是在“证据”本身。相当数量的法学界人士也认为,目前司法实践过分依赖言词证据,即口供。
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将“命案必破”、提高破案率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考核指标,本无可厚非。要想破案就要有证据,就要形成证据链。为获取“证据”,公安机关往往会“穷尽一切手段”。于是,刑讯逼供作为其中取证成本最低的方式,便成了一些公安机关的常用手段。
遗憾的是,对刑讯逼供所获证据的取舍,却一直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争议。即便在学界,也有排除说、区别说、转化说等多种观点。非法证据取舍的模糊性和不可操作性,致使法律虽有规定却难以遏制刑讯逼供证据屡屡被采纳。
刑讯逼供所获证据是公安机关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类似手段取得的。其获取过程不仅侵犯公民人身权,也难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采纳刑讯逼供证据,不仅会侵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也会助长逼供行为的发生,长此以往则会使公众对司法丧失信心——将“刑讯逼供证据”称为万恶之源也并不为过。
禁止刑讯逼供,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制定法律,并宣布刑讯逼供证据无效。因此,明确“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确立刑讯逼供证据的排除原则,可谓意义重大。这不仅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也必然能遏制执法人员的滥权行为,促使其文明执法、公正施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4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指出,中国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发生;所有提讯室实施强制物理隔离;建立并推广提讯前后对被羁押者进行体检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出台都是必要的。但如果不能实现“刑讯逼供所获证据不被采纳”,刑讯逼供行为的界定与惩处将继续不能明确,即便监控与防范措施再完备,恐怕也难完全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并不是写入司法解释就能一步到位。它的实现,需要律师在场制度、同步录音制度、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口供补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要实现“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还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