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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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体系不严密导致“洋贿赂”频发

本报记者 来扬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12    [打印] [关闭]

    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的癌细胞

    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越来越多的“洋贿赂”对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个挑战,这不仅会打击其他守法企业的进取心和上进心,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企业将其成本花在商业贿赂而非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上,这意味着消费者在市场上所获得的产品和服务可能并不是同等价格下最优质的,因为企业最终还是会把花在商业贿赂上的成本转嫁到商品和服务上。”

    对此,北京市瀚通律师事务所的熊定中律师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商业贿赂本质上也是一种市场竞争的方式,但它会排他性地抹煞其他正当竞争方式的效果,扭曲本应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逆转竞争者以物美价廉为取向的竞争观念,最终使得消费者接受的不是最优质的商品,而是附加了最高贿赂成本的商品。

    在谈到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危害时,曾在德国留学、研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熊定中还用了一个比喻:“如果说市场竞争是组成市场经济的细胞的话,商业贿赂连同其他不正当竞争方式则都可看做癌细胞,一旦产生且不加以遏制的话,将毁掉作为良性细胞的其他竞争方式,最终将破坏市场经济本身。”

    跨国公司需拿捏好底线合规经营

    据熊定中介绍,他所在的律所在外商投资法律事务服务这块,有一项业务叫做“企业日常经营的合规性审查和监督”。律师往往被要求向客户公司给出中国法律许可的最低限度。具体到跨国公司在华进行谈判或者开展业务时,律师需要区分正常的公关活动和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帮助客户做出合适的选择。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研究员蒋姮博士表示,跨国公司的管理者也存在认识水平和道德水平的差异。与明显的劳动用工、环保等方面的“不合规”行为相比,行贿行为更加隐蔽。一些跨国企业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采取行贿等不正当的手段追求利润,爆发了许多“洋贿赂”的丑闻。

    她认为,跨国公司要拿捏好“市场调查”、“政府关系策略”与商业伦理和法规的底线,合规经营。具体到把握什么样的公关手段是恰当的、如何评估商业贿赂的风险等方面,已经有不少跨国公司有较好的体会和做法。她所在的研究机构近期也将组织一场论坛,讨论跨国公司在华应当如何合规经营。

    打击商业贿赂遭遇法律瓶颈

    在谈到之前被曝光的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件大多先由国外相关机构查处的现象时,三位受访者都表达了对我国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上的执法不力的担忧,并都提出了应当在立法或法律修订上有所突破的期望。

    蒋姮认为,我国在打击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上存在法律真空。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1993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包含了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但都很零散。而且在法律实际执行中,多头管理导致打击不力。比如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这种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存在着疏漏。法律执行不力,导致我国反商业贿赂力度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佳。尤其是在执法意识上和执法力量的分配上,更重视查处受贿,而不是行贿;更重视政府部门的受贿,而不是非政府部门的行贿受贿。

    熊定中律师认为,许多先被国外相关机构查处的“洋贿赂”案件在我国的查处进展要么相当滞后,要么尚未启动。这恰好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在反商业贿赂方面的监管和规制还远远落后于社会现状,对市场竞争主体的震慑力还远远不够。从这些案例来看,大多发生在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手执垄断资源的分配、行政管理和审批等权力的相关人员在缺乏严格监管的机制下成为国内经济这颗蛋上的缝。对这些行业本身的改革,进一步市场化是切断商业贿赂之根的最佳良方。

    他还指出,在立法层面上,虽然最高法、最高检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近年来频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一直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相关条文进行修补和解释,但并未构筑严密的反商业贿赂体系,诸如“非国有单位整体接受贿赂”不受刑法规制、“未达到刑罚标准的商业非折扣受贿”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等漏洞依然存在,因此学界和社会经济实践均对新《商业贿赂法》抱有较高的渴望和期待。

    除了加快立法的建议外,朱慈蕴教授还提出了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包括同行、消费者和媒体监督,通过公布商业贿赂“黑名单”等措施建立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议。不过,她认为,仅靠这些外部力量的监督是不够的,要远离商业贿赂,企业还需苦练内功、合规经营、完善内部的治理机制,这样才能获得长久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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