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2日
星期
管理水平低导致劳动关系摩擦不断

劳动纠纷倒逼企业规范用人制度

李超 本报记者 李润文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12    [打印] [关闭]
    收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后,王琳终于舒了一口气。半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劳动纠纷,让她焦虑不已。

    王琳是江苏某医药公司的总经理,今年1月,一名曾在该公司工作过的员工以没收到9个月的劳动薪酬为由,把该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并要求赔偿。而根据该公司的考勤记录,这个员工只在这儿上了两天半的班。

    对此,王琳叫苦不迭,因为该员工离职时没有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让企业举证困难重重。

    虽然法院一审判决企业胜诉,但王琳意识到,只有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才能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相关专家也指出,因为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的疏漏,导致一些不诚信员工有机可乘,因此企业要加强人力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另外,法院在处理此类劳动纠纷案件时,应更加公平地对待双方。

    离职员工起诉公司

    2008年3月25日,李静在王琳的公司找到了一份新工作——在该公司做出纳。

    第二天,李静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08年3月26日至2010年3月26日,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

    然而,在两天半的工作时间内,李静未得到公司的认可。

    公司财务部经理陈兰说:“她工作连续出错,还与同事发生了争执。”随后,公司辞退了李静。但公司的疏忽是,并没有和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王琳说,之后公司曾打电话来要求她领走两天半的工资,李静一直没来。由于该员工是公司熟人介绍来的,王琳并没有太多的在意。

    2009年1月15日,李静向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请求包括,要求这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970元;支付工资25542元;补办缴纳社会保险或支付代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5329元。

    在南京市玄武区劳动局提供给该公司的举证通知书中写道: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或者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在仲裁审理期限内审结此案,3月26日,李静把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4月30日,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这家医药公司提供从劳动保障部门调取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其中显示在2008年2月到2008年7月期间由李静所在的原公司缴纳,从2008年8月到2008年12月由另外一家科技公司缴纳。

    医药公司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这份材料间接证明了李静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并没有9个月。原告工作两天半之后离开公司,并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医药公司还提供电子考勤表,证明原告两天半的指纹出勤记录。还举证,在此之后,公司所有财务凭证均没有李静的签名。

    而李静的律师认为,考勤记录作为公司的内部资料,该记录可能是截取的,不能全面反映原告出勤状况。法院同意了李静律师的观点。

    在举证被一一驳回后,医药公司提出,请李静出庭对质,并到公司辨认同事。这些请求也均被法院驳回。

    法官认为,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原告可以回避,本着劳动法举证倒置的原则,所有证据应该由医药公司提供。

    这让王琳犯了难。王琳说:“在跟劳动仲裁和法院的沟通中,他们采取的方式是,哪怕是劳动者有错,也要保护劳动者。”

    不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被动

    6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医药公司支付李静两天半的工资,驳回原告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采访中得知,像这样的案件时有发生,很多企业选择了沉默。也有一些企业虽然维权,但因为举证困难重重,最后也只能作罢。

    南京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周长征副教授说,这样的案例前几年就发生过,某公司一员工十多年前就下海经商,当时没有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十多年后,这个员工把这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十多年的工资。后来,企业败诉。

    一些企业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加大了企业的压力。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亟待加强

    “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过低造成的。”周长征介绍,《劳动合同法》对员工招聘、离职有着严格的规定,而许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低下,不按规范操作,离职时“两不找”——企业不找劳动者,劳动者不找企业,某些效益不好的企业还更欢迎这样的劳动者,但最终要付出代价。

    他解释说,过去许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随意,多是个体户的管理方式。虽然看起来企业经济效益还不错,但劳动关系短期化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员工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劳动关系摩擦不断,反而会造成很大的社会成本。只有劳动关系长期化,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一致,大家都为长远利益努力,才能创造更大的效益。

    他强调说:“最重要的是依法操作,企业不能想用人就要,不想用就让人走,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京市玄武区劳动局仲裁科科长马义兵认为,要加强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比如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劳动者公示,条款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考勤制度,要让劳动者签字;要把好录用关,要仔细审查应聘者的基本信息,看有没有和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等。

    他补充说:“因为管理不完善带来被动和举证不利的后果,企业最终会很麻烦。”

    经历了这场官司后,王琳加强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除了电子考勤外,现在公司每个月都要求员工在考勤表上签字,跟企业有关的所有工序都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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