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救人的嫖客又何妨
这是个争议话题,即便是法律专家,对此也意见相左。而在警方执法层面,对嫖客张某并未进行实质处罚。应该说,这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大多数公众从心理和感情上也可以接受。但对这个仗义嫖客是否该依“见义勇为”给予一定奖励,似乎又得放在一定语境中具体辨析。
当下中国,见义勇为比较稀缺,社会上相对比较流行的看客心态和现象已备受舆论和公众诟病。过多见义勇为者后继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残酷现实,导致人们放弃救人的现象日趋普遍,因此,“嫖客救人”事件反而弥足珍贵。
说到这里,我也想起著名的“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的故事—鲁国法律规定,如果国人在外沦为奴隶,有人出钱将其赎回,可以到国库报销。子贡赎了个鲁国人,回来拒领国家补偿。孔子说:“你这样做不对。接受国家补偿,不会损害你行为的价值;而有了不接受的先例,法律破坏,今后鲁国人就不愿替同胞赎身。”
子路救起一个落水者,那人送了一头牛以示感谢,子路收下了。孔子说:“鲁国人必将勇于救落水者。”借古喻今,假如惩罚这个“仗义”的嫖客,那很可能以后没人会在同类情况下挺身救人了,导致“罚而止善”,与“让而止善”的效果无二;而若不追究其“嫖”的法责,反而对其奖励,那无疑是“受而劝德”的发散效果。
可能有人会觉得,不罚嫖客反给奖励等于破坏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威严。但法律法规在刚性惩戒条文外,还具有引导、教育功能,同时也需合理、应时、顺变的趋良变通。基于“嫖客救人”与“受而劝德”效应的综合考虑,加上“仗义”嫖客并未实施嫖之行为,以及有网友总结出奖励理由——一是有良心;二是有社会责任感;三是能够战胜自己;四是挽救了一个女孩和她的未来。
如网友建议的那样,“嫖客救人”事件也是建立相应制度的契机——凡举报卖淫窝点,不管是否已经嫖娼,政府应免于对此嫖娼案件的处罚,保护举报人隐私。如此,形成“受而劝德”的规矩,其社会效益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