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酒后驾车还要多少制度创新
杭州向左,天堂向右。近来一连串恶性交通肇事血案,让我们从来没有像今天这般如此认真地思考“酒后驾车”,它已经越来越和每个人的生命息息相关,越来越和社会的公共安全融为一体。无论是管理部门的自我检视、积极行动,还是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的公民建言,这种公力与私力救济的互动,都说明如何面对汽车社会的善治之路已经启程。
在这一互动中,加大惩戒力度、修订制度成为最大呼声和共识,这一思路是对的。汽车社会来得太快,而国民安全、遵纪守法的意识和制度建设太慢。无论是立法调研、修订和细化标准,还是将酒后驾驶罪纳入刑法,都是很好的思路和政策取向,也能很好地弥补不足。但这种“制度创新”是否真的那么不可或缺?
答案是否定的。正如有评论所言:“现行关于醉酒驾车的处罚规定——处15日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不可谓不严厉,只要被查处,就足以让司机感到为喝酒付出这样的代价不值得,感到后悔从而引以为戒。”(《嘉兴日报》8月10日)但除却血案发生后一阵风般的运动式执法会揪出一批“倒霉蛋”,这已足够严厉和具有震慑力的制度资源在平日基本上被闲置。
笔者所在城市也正处在“严查”期间,由于“风声太紧”,很多朋友、同事包括单位的司机,最近都不敢喝酒了,因为大家都会算这笔账:为了几杯酒而处15日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2000元罚款,太犯不着,不值得。大家还有一个心照不宣的想法:为期两个月的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风头一过,小酒照喝,小车照开。显然,按民间这种逻辑,如果仅是运动式执法,仅有几个“风头”,违法被发现的概率如同中彩票甚至小到接近于0,那即使酒后驾车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纳入刑法,又能怎样?将来还不是可能又被束之高阁?
“酒后驾车”的治理困境,让人很容易想起“钱穆制度陷阱”。中国著名历史学家钱穆在分析中国历史时指出,中国政治制度演绎的传统是,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有些变成了病上加病。越来越繁密的制度积累,往往造成前后矛盾。这样,制度越繁密越容易生歧义,越容易出漏洞,越容易失去效率。
无论是将醉驾者纳入银行不良记录,还是将酒后驾车纳入刑法,从根源上看,这些其实都是“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但无论是旧制度还是新制度,如果落不到实处,最后还是一个不存在的零,其后果只能是无端增加制度成本、浪费政策资源、失去效率,掉进所谓“钱穆制度陷阱”而难以自拔。
制度不是越多越好,关键在于管不管用。一出问题就另起炉灶,现有政策空间和制度资源真的已经对酒后驾车无能为力、束手无策吗?现有制度资源的效力真的已经发挥得淋漓尽致、力不从心了吗?如果不是,那首先应考虑的是如何将现有制度资源用足用好,而不是动辄另起炉灶。治理酒后驾车如此,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治理活动,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