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3日
星期
新中国档案

新中国第一个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13    [打印] [关闭]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既取决于我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又取决于一定历史时期国内外形势所决定的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外交活动的方针政策。这是因为我国的国际科技合作从开创之初就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的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总体外交的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之初受到国际环境所限,我国主要同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和发展科技合作关系。

    在这种形势下,当捷克斯洛伐克首先倡议同我国签订科技合作协定后,得到我国政府的积极响应。两国政府派出代表从1952年4月15日起在北京开始谈判,经过友好协商,就协定条款达成了协议。中方首席代表、燃料工业部部长陈郁和捷方首席代表、轻工机器部副部长尤利斯·摩勒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1952年5月6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

    这是新中国建立后同外国政府签订的第一个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其历史意义超越了中捷两国的范围。第一,开创了中外科技合作的模式,建立了一套管理合作的办法,即在协定的基础上通过双边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形式,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第二,带动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同我国签订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国际科技合作很快成为我国对外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52年5月至1960年6月间,我国先后同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苏联、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朝鲜签订了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