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3日
星期
网上交易欺骗上千受害者 涉案金额583亿元

揭秘国内最大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

范跃红 李珍萍 本报记者 董碧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13    [打印] [关闭]
    涉案金额高达583亿元、由公安部督办的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等人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一案,8月11日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张勇涉嫌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一并受审的还有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该公司系统工程部经理王剑平。

    检察机关指控,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而其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并不与国际黄金市场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

    检察机关认定,浙江世纪黄金公司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达50倍。其交易方式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为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据称,这是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一起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

    550余位客户,无一人盈利

    张勇今年43岁,大学毕业后到部队参军,退役后被分配到杭州炼油厂。

    1992年,张勇下海经商,开始从事邮票、磁卡、纪念币等收藏品交易。在看到炒卖黄金有利可图后,2004年下半年,张勇亲赴香港、上海“取经”。2005年4月,张勇通过抽逃出资注册成立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通过互联网进行黄金炒卖经营业务,张勇指使世纪黄金公司系统工程部经理王剑平负责设计开发了适合网上黄金交易业务的操作平台。

    当年7月,世纪黄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正式招客。张勇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客户协议书和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后,印制成世纪黄金公司的格式合同,又通过报纸、自印杂志、互联网等方式宣传该公司的黄金交易,并在上海、温州、萧山等地设立分支机构。至案发,世纪黄金公司已在西安、长沙、石家庄、深圳、福州等地设立代理机构20多家,招揽了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

    据相关办案人员介绍,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与期货交易别无二致。客户向公司账户汇款后,即可在该公司网站的交易系统中获得账号和等额定金,进行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合约集中交易。交易时,客户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交易,放大的比例则根据客户购买的商品数量分为1倍、2倍、5倍、10倍、20倍和50倍,即交易时客户需要支付的基础定金为交易额的100%、50%、20%、10%、5%、2%。世纪黄金公司和客户间采用人民币结算,并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客户在炒金过程中亏损额达到所缴定金80%时,客户如果不补进定金,该公司即强行平仓。

    “张勇这一套‘期货交易’模式,确实吸引了不少不明就里的‘炒金客’。但事实上,该公司的黄金交易并不与国际黄金市场接轨,只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办案人员介绍说,交易过程中,黄金公司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还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

    至2008年6月26日案发,世纪黄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上共有客户1217个,产生交易176579笔,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为583亿余元,其中放大5倍以上(含5倍)的交易占到总交易金额的99.9%。而三年间,世纪黄金公司已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从中获取利息(即“仓储费”)6800余万元,获取手续费(即“网络使用费”)5700余万元。

    事发后,相关部门对本案550余位客户的调查发现,竟然没有一人盈利。

    现货交易还是非法经营期货

    在当天的法庭上,张勇的两位律师辩护称,张勇并不犯法。在成立世纪黄金公司之初,张勇为公司的合法经营能取得一纸文书,曾奔走各地,走访了省政府法制部门、证监会等多个监管部门,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申请。“但这些都因有关部门未给出明确答复不了了之。”辩护人说,张勇希望能合法经营,主观上不想违法,只是不懂法。

    据悉,在接到群众报案后,浙江警方于2007年1月12日开始收集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汇总后递交浙江证监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监管部门,要求予以查处认定。

    同年4月15日,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浙江证监局对世纪黄金电子化交易模式进行调查,后于7月份下文浙江省金融办,认定世纪黄金公司的电子化交易模式属于变相期货交易。警方据此于2007年11月30日以该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此后,世纪黄金公司网上平台黄金交易也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张勇称,世纪黄金公司累计有价值1000多万元的“世纪金条”现货,存放于公司金库。虽然不是上海金交所的会员,但已取得该机构的交易席位,解决了现货金条的来源,又与山东蓬莱金矿达成了金加工协议。因此,张认为,其公司具备现货黄金交割的支付能力,他们做的是现货黄金交易,而不是期货,只是延期的现货交割,当然不需要做期货买卖的资质。

    公诉人出示的本案扣押物品清单显示,世纪黄金公司库存的金条,一盎司为139条,2盎司为161条,“长达3年的时间里没有一人去提过一根金条。相比较于580多亿元的成交量,世纪公司有没有能力提供现货金条?”公诉人认为,“现货延时交付”只是变相的期货交易。

    公诉人认为,世纪黄金交易平台业务已经具备了期货交易中的“放大交易”和“强行平仓”两大本质特征,也与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具备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制度的,且放大保证金的倍数在5倍以上的,即为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相吻合。而黄金公司在广告和有关协议中极力回避“期货交易”专业术语,是为了逃避处罚。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在张勇决策和王剑平的具体操作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作为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张勇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构成抽逃出资罪。

    如何监管防范风险

    检察官田涛认为,“相关行政机关执法不严,是犯罪得逞、损失扩大的客观原因”。他指出,有炒金客户早就向公安机关举报过此事,公安机关也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咨询,但仅仅得到了三言两语的不确定答复。从2007年初至2008年6月案发前,行政主管部门早已得知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但在其明显不具备期货业务经营资格的前提下,未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其采取行政措施,也没有会同任何部门对其进行调查。

    办案人员认为,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领域开放力度逐步加大,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还存在一些阶段性的漏洞和监管盲区,也正因为此,才使得世纪黄金公司趁虚而入,借助国家经济转型、金融创新等改革背景,利用公众投资渠道有限、理财能力有限,以及存在“一夜暴富”心理等弱点,诱使社会公众参与,进而侵害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据悉,今年以来,杭州市检察机关已办理包括此案在内的3件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涉案金额均在千万元以上,且受害人数众多。

    法庭当日没有宣判。

    本报杭州8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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