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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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拓应学会尊重中国司法

李克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14    [打印] [关闭]
    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捕决定。记者12日就此求证于力拓中国,对方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回复。但力拓铁矿石部门主管山姆·华尔希则再次发表声明表示,相信公司员工在中国商业操作中的行为是正当且符合道德规范的。两天前,山姆·华尔希也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们仍然不知道有什么证据支持他们(中方)的拘捕行动。”此前,力拓也多次作出类似强硬表示。(《每日经济新闻》8月13日)

    作为大型跨国企业,力拓在自己员工涉嫌违反中国法律时,特别是在中国司法机关已依法采取相应司法行动的情况下,其有关负责人竟然多次坚称员工的商业行为“正当”、“符合道德规范”,表现出对中国法律和司法的极大不尊重,让人怀疑力拓高管的法治意识和职业操守。

    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催生了大量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往往在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因而也受到当地政府和公众尊重。然而,再大的垄断企业也要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司法行动是跨国公司的企业责任和基本行为准则,并已成为WTO的核心规范之一。当然,跨国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有权依据当地法律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包括辩护权等。但决不是毫无理由、粗暴地拒绝和否认所在国司法机关的行动,更不是靠拍拍胸脯标榜一下“行为正当”、“符合道德规范”就可以敷衍公众和舆论。何况,自认的“道德规范”就能取代所在国法律吗?

    力拓有关负责人的观点和依据,充分暴露了力拓高管的傲慢,也是跨国公司垄断意识恶性膨胀、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具体表现,严重违背现代企业精神,违背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准则。具体到胡士泰案,力拓公司负责人可以说“不知道”,毕竟胡士泰等人所在的上海办事处远在千里之外,并且有相应的交易自主权,公司有关负责人不可能对各分支机构的全部活动都了如指掌。同时,案件在侦查阶段,依据中国法律是不能公开案情的,但应充分尊重中国司法机关的决定,可以发表声明相信中国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也可以在案件前期不发表任何意见,但不能不负责地凭借“拍胸脯”就否定中国司法机关的决定。以自认为的正当代替法律程序的正当,以道德规范代替法律规范,这难道符合澳大利亚的法律,符合WTO规则的精神吗?这就是力拓的企业文化和企业规则吗?

    中国司法机关是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证据后才采取法律行动的,而外国公司和普通外籍人员在中国不享有超国民待遇和法外特权。奉劝力拓公司尽快学会尊重中国司法,这既是尊重自己,也是在树立自己良好的跨国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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