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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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生育费用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14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8月13日电(记者刘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公布,人社部日前向各地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指出,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探索适合生育保障特点的结算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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