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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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案一审宣判

“牢头狱霸”涉案民警分别获刑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15    [打印] [关闭]
    

    本报昆明8月14日电(刘子倩 记者张文凌)今天,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李荞明死亡的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29日,云南省玉溪市人李荞明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9号监舍后,同监舍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多次对李荞明进行殴打、体罚。2月8日17时,张厚华、张涛、普华永及同监舍其他在押人员再次通过暴力手段对李荞明进行体罚时,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荞明头部撞击监舍墙壁受伤倒地昏迷,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荞明死亡原因系在不同时间段钝性外力多次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张厚华系本案主犯;张涛、普华永受张厚华指使,在参与对李荞明的体罚、殴打中共同作案;同时,张厚华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新罪,数罪并罚。

    在诉讼中,被害人李荞明亲属提出要求被告人张厚华、张涛、普华永赔偿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愿意接受被告人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亲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且书面请求昆明中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昆明中院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在量刑时依法予以酌情考虑。

    最终,昆明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厚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涛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普华永有期徒刑16年。

    同日,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中的两名涉案民警作出一审宣判: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的体罚虐待。

    法院认为:李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主管的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并致使一名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被伤害致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李东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苏绍录身为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多次进行殴打、体罚和虐待,情节严重,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苏绍录虐待多名被监管人,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

    两被告当庭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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