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网络消费
但在玩笑的背后,荆林波点出了网络消费者与网店纠纷的深层原因。
监管成了“隐身人”
网络消费发展至今,已在全国总消费中占了不小的份额,以2008年为例,网络消费就占到了总零售消费的1%。但在蓬勃发展的背后,网络消费的种种缺陷,却不禁让人捏一把汗。
众所周知,除了便宜快捷外,网络消费者对网络上商品认可的最高标准,便是在购物平台上的信用度评分和其他买家的留言。但遗憾的是,“好评”是可以伪造的,而在网络上泛滥的“刷好评”现象,就是最明显的例子。
淘宝网公众与客户沟通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所谓“刷好评”,就是指一个人在某家网店进行多次虚拟交易,每次交易过后,对这家网店的评分都打到最佳,而交易所花费的金钱却由网店以私下或者其他形式交还给此人。“实际上就是用假交易来换得真好评。”也许虚假的好评让网络消费者买到了并不满意的商品,但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可在售后保障方面,网络消费者却遇到了更大的难题。
最近,在某家网络商城上购买了笔记本电脑的杨先生便遇到了这样的难题。“电脑送到了我单位,我本想开机检查一下,但送货的小伙子告诉我,还有很多货要送呢,他等不及。”杨先生如是说,但等送货的人走了以后,杨先生才发现电脑开不了机,联系到网络商城,对方告诉他,需要找厂家直接联系,简而言之,“我们不管了。”最后,杨先生只得花费许多工夫去修理电脑。
当然,许多网络平台也有自己的售后保障系统,例如淘宝网的“货到评分”,以及“7天无条件退还”等模式。
“但这些系统无法从根本上弥补网络购物的售后缺陷。”中国社会科学院电子商务研究室研究人员赵京桥告诉记者,“在评分以及无条件退货期限内,网络消费者可谓当之无愧的上帝,没有一家网店会怠慢他们,但这些期限一过,网店的热情便‘人走茶凉’。但消费者不是显微镜,不是化验机,对于一些短期内无法看出效果的商品,如化妆品、食品、药品等,短短7天之内,消费者能看出什么呢?在这7天之外,商品若是出了问题,消费者该怎么办?”
“或者是商家牌子硬,态度好,在消费者花了九牛二虎之力后得到了一定的补偿;或者是商家态度强硬,双方各执一词,最后闹上法院。”荆林波教授说,“无论是哪种情况,网络消费者实际上都是吃了亏。花费时间才能得到补偿的算是小亏,而闹出纠纷的消费者吃的是大亏。因为,无论在金钱、人力、组织等方面,商家都是占有优势的,网络消费者最多只能是发发贴、组组群,就算告到了法院也不一定有结果,所以这种纠纷往往是在消费者精疲力尽后不了了之。”
“其实,网络消费的缺陷还有不少,但是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非网络消费体制本身,监督管理的缺失是混乱产生的直接诱因。而在监管缺失的背后,相应的政策法律的空白更让人紧张。”荆教授补充道。
政策不应变为“限制”
似乎也是意识到了监管缺失的问题,今年7月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检查管理的意见》,要求北京市范围内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家住外地的网店店主王先生听到这个消息,不禁眉头一皱:北京要这样了,全国是不是都要如此呢?真是这样的话,自己在淘宝上的网店还要不要继续开下去呢?“网店最多是给我带来一些工作外的‘零花钱’,要是必须去工商局排队的话,那我还是不要‘零花钱’了。”
据介绍,此次规定主要针对个人对个人的网络交易模式,因为厂家对个人式的网络交易,必须经过工商注册。但据记者了解,个人对个人式的网络交易却在网络1100亿元的零售额中占大部分。
“个人网店能够存在并得以发展,得益于其方便、灵活、成本低等特点,假如将这些特点限制住,必然对个人网店的存在和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荆林波说,“我个人认为,对网络消费监督管理的根本目的应在于使其更加健康良好地发展,如果监管的后果是限制了发展,那么这种监管的存在是否还有意义?”
荆教授认为,政府进行监管的尝试是一项值得赞许的行动,但监管政策不能以粗暴的方式进行,否则,便违背了监管的初衷。
对此,赵京桥补充道,政策尝试切忌以“生搬硬套”入手,“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A地网络消费者投诉,产品的生产商在B地,产品的经销者在C地,按照现实消费中的维权途径,他应当找相关部门投诉,那么,这位消费者该向哪一地的部门投诉呢?哪一地的部门有权受理?哪一地的部门作出来的判断,才是有法律效力的?此外,向哪个部门投诉,似乎也是个问题。”
“网络消费看似便捷,但实际上牵扯的环节比现实消费更多、更杂,权责更不明确。假如把现实消费中的监管方式挪到网络消费监管中的话,那么,不是监管体系把网络消费管得毫无活力,就是网络交易想方设法绕开监管体系。”荆教授意味深长地说,“不能新瓶装旧酒啊。”
“这样分析完,时下的问题就好解释多了。纠纷源于不规范,不规范源于少监管,少监管源于缺政策,缺政策源于没法律。”荆教授分析说,随着网络交易不断发展,其本身的自律功能也已被带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如淘宝网7月末开始进行的诚信自查行动,就清除了许多“假好评”。
“但事实证明,仅靠网络销售平台、网络商家的自律行为,很难完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一部电子商务法的确立,势在必行。”荆教授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