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
在全体代表的热烈掌声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致开幕词。毛泽东的开幕词气势磅礴,振奋人心,他说:“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人也攻不破的。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克服一切艰难困苦,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共和国。我们正在前进。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
刘少奇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英勇奋斗,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周恩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我们的目标,是使我国的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得到有计划的迅速的发展,建设起强大的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这是第一次形成关于“四个现代化”的表述。
大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等13人为副委员长,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建立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体制,是中国共产党人一向追求的目标。1952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对东西方各国宪法广泛了解、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宪法起草委员会在毛泽东亲自领导和主持下,广泛听取党内外的意见,历时一年多,数易其稿,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1954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向会议提出了宪法草案(初稿)。大会决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物8000多人,对初稿进行讨论。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公告,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一场有1.5亿人参加的讨论宪法的热潮在全国展开。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草案,同时决定正式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也是一部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精神的宪法。它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4章,共106条。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在宪法中得到正式确认。这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使人民有了自己的宪法,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