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签署
新华社北京8月18日电 在1952年5月至1960年6月间,我国先后同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波兰、苏联、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朝鲜签订了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在所有这些合作中,中苏科技合作规模最大、内容最广、影响最深。
1954年10月12日,中苏两国政府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双边合作开始走上了有计划、有组织的轨道。1958年1月18日,双方又签订协定,规定双方主要围绕我国《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简称《十二年科学规划》)提出的16个方面122个重大科研项目共同开展科研工作。
此后,在这两个协定的基础上,两国科学院、高教部、农业科学院分别签订了对口合作议定书。此后,双边科技合作发展迅速,涉及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研体系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