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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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检察院:职业院校在校生犯罪呈高发态势

本报记者 李丽 通讯员 黄福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20    [打印] [关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调研显示,职业教育院校在校生犯罪案件高发,已经占该院办理的青少年学生犯罪案件总数的60%左右,应引起高度重视。

    2006年至2009年4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职业教育院校学生犯罪案件20余件40余人,占该院办理的青少年学生犯罪案件总数的60%左右,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职等职业教育院校学生犯罪呈高发态势。

    团伙犯罪现象突出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说,职业院校学生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犯罪占全部案件的65%左右,其中抢劫罪比重最高。被害人多为学生,有的甚至是犯罪嫌疑人的同校、同级或同班同学。其中,有相当数量的犯罪嫌疑人是以大压小、以强欺弱的“混混儿”。

    “大多数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要表现为窃取、劫取财物较少,一般是手机、MP3等价值较低的财物和金钱;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较轻,一般为轻伤,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也不大。”检察官说,但是,职业院校学生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从2006年至今,共同犯罪占全部职业院校学生犯罪案件的55%左右。仅2008年,团伙犯罪案件6件19人。

    检察官表示,此类案件多表现为有预谋、有分工、实施多次等特点。某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祝某、曲某、芦某伙同社会人员刘某于2008年5月25日至29日夜间,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6次,甚至一晚上抢劫两次,最后致一人轻伤,劫取财物若干。

    共同犯罪案件,尤其是团伙犯罪案件中,往往有社会不良青年参与其中,这些人或者成为职业院校学生犯罪的帮凶,或者教唆、引导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些社会不良青年,一般无业,年龄在16岁至25岁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公然侵害成年人成为近年来职业院校学生犯罪的新趋势。”检察官说,2008年,职业院校学生侵害成年人案件5件,成年被害人多达10余人,并且这种侵害往往带有公然性,在公开场合公然窃取、劫取、骗取成年人财物。

    单一评价体系使职校学生容易“破罐子破摔”

    “职业院校学生相对于普通教育院校学生更容易接触到社会上的不良青年,也更容易被这些不良青年诱导、教唆。”检察官说,一些学生在不良青年的教唆、引导下,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与不良青年的人际交往,不仅容易使初次犯罪后的未成年人强化犯罪技能和犯罪驱动力,更容易使其形成“犯罪光荣”的价值取向。

    一般来说,职业院校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年龄在14岁至20岁之间,在生理和心理上尚不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尤其是心理和情绪上变化复杂,极不稳定,生理上早熟,心理上滞后,很容易冲动行事,冲撞法律底线。

    但是,很多职业院校没有针对学生正处于青春期、自卑感强、自我约束能力差等特点开展专门性的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检察官说,职业院校学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而以成绩论成败的传统单一评价体系,使得一些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很容易萌生自我否定意识,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

    检察官表示,预防和遏制职高、技校学生犯罪不仅需要学校和家庭的努力,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也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既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又有利于其改过自新的司法制度。同时,司法机关要与学校、家庭形成教育和改造的合力,建立检校、检家、校家等共同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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