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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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规定武警用警原则

武警法草案进一步明确武警“平暴”职责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25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王亦君 崔丽)今天再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明确了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规范,以从严治警。

    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等行为;不得有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等违法违纪的行为。同时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助。”

    草案规定,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警的原则。具体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在处置拉萨“3·14”事件和乌鲁木齐“7·5”事件中,武警部队积累了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武警的“平暴”职责,将武警部队参加处置“社会安全”和“恐怖袭击”两项安全保卫任务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参加处置暴乱、骚乱、大规模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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