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评: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
过去30年,我们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惟经济发展至上甚至惟GDP至上的发展理念,也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积累,甚至一些地方的GDP增长,是以百姓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我国环境保护长期滞后于经济发展,环保问题已成为影响和制约现代化建设的一个关键问题,一个各方利益博弈的结点问题。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曾言:“规划环评面临着非常大的阻力,可以说是步履维艰。主要阻力来自于利益冲突,因为规划环评所注重的长期利益、全局利益,往往与‘重审批轻规划’的部门利益和‘短平快出业绩’的地方利益相冲突,致使很多地区和部门对这项工作不支持。”
缺少规划环评的结果,就是民众为环境污染付出越来越大的代价。GDP增长了,但污染和环境破坏的成本却要由老百姓承担。并且,这种有害的GDP增长,往往是在潜移默化悄无声息中进行,等到发现时危害已至,补救往往都已来不及——被侵害和健康和生命不可重来,遭到污染和生态被破坏的土地不可复原。
即使如厦门PX事件、上海磁悬浮事件、北京六里屯垃圾场等事件,由于受到公众的强烈关注和反对而有所改观,但其最终付出的各种社会成本,也比事前预防的规划环评要大得多。
即将付诸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就是要“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将公众参与和专家环境评价前置,试图从源头上扼制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咽喉,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是该条例的最大亮点。其第十三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都必须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陈述理由及说明,这是对公众意见的真正重视。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非常明确地规定“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这是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采取“宁可信其有”的预防在前的科学、审慎态度,也是真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虽然《条例》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多大的阻力尚不得知,但是,《条例》的颁布,无疑在重申一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常识和真理,这也是邓小平先生当年说过的话:“社会主义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结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