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就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决议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崔丽 王亦君)今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草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人士指出,就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议题作出决议,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这个议题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向大会作议案说明时指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历史机遇。
当前,气候变化已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我国人口众多,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易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一直对气候变化问题高度重视。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研究办理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中,更加深刻认识到,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应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决议草案提出了采取切实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5个重点:强化节能减排,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立足国情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
决议草案着重阐述要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青少年应对气候变化的教育,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中,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决议草案强调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草案强调坚持公约及其议定书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坚决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反对借气候变化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促进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
日前,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向大会作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我国将继续建设性地推进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推动今年12月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