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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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法官接受采访应谨慎

庾向荣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27    [打印] [关闭]
    近日,辽宁省人民法院出台《辽宁省人民法官守则》,规定法官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不得将媒体采访拒之门外,不得以需要向有关领导或上级法院请示为由拖延或敷衍采访,不方便接受采访时,要耐心解释。(人民网8月25日)

    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规范,这确实很有必要,这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端正司法作风,维护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有着积极的意义,对此笔者深为赞同。但对“不得将媒体采访拒之门外”等规定,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法官,特别是承办具体案件的法官,要谨慎接受媒体的采访。

    法官是公正的裁判者,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法律作出裁判是其基本职责。法官的身份,决定了不能有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和举止,因此,慎言成了法官最基本的职业素养之一,不少法院规定法官不得擅自接受媒体的采访,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面对媒体,法官的任何言行都有可能透露与其承办案件相关的信息,有可能对当事人产生误导,造成不必要的误会。更何况,媒体也有自身的立场,并不能完全准确地传达法官的意思。

    当然,法官不接受媒体采访,并不意味着拒绝接受舆论监督。因为,接受采访和接受监督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接受采访只不过是接受舆论监督的一个方面。比如说,对公开审判的案件,让媒体记者旁听庭审,听取包括媒体在内的各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都是接受舆论监督的方式。法官要有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意识,并不是非要直接面对媒体的话筒、镜头不可。

    媒体采访,往往是想知道一些“有血有肉”的实质性的东西,不是来听你“打哈哈的”,那么对媒体提出的涉及具体案件的问题,你是讲还是不讲。讲了,有可能泄露审判秘密,传达出法官的倾向性意见,违反法律规定;不讲,又有推诿敷衍之嫌。再比如,如何做到客观、中立,评判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很难掌握的界限,弄不好就会把法官推到矛盾的风口浪尖上。

    至于对案情的探讨,对判决结果的评论,应当由律师等其他法律工作者去讨论,不管是承办的法官还是其他法官,都不宜进行公开的评论。法官的意见只能表达在其所撰写的裁判文书之中。

    法官接受采访应谨慎,并不意味着法院要关上向媒体开放的大门,相反,笔者认为应当加大公开的力度,前提是要选择合适的方式。从目前看,各级法院都很有必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让新闻发言人来代表法院统一发布新闻,接受媒体的采访。这一方面有利于规范法院新闻发布的程序,确保信息的权威、准确。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法官直接面对媒体的尴尬,避免泄露审判秘密等情况的发生,促进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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