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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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制造特权是法律工具主义作怪

李克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28    [打印] [关闭]
    8月26日《人民日报》以《法治,不允许法外特权》为题,对一些地方公然制造特权进行了报道,并配发了评论。报道指出,一段时间以来,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了一些政策,出台了一些“红头”文件,创设了很多“法外特权”,如对一些人员提供特殊保护,轻微违法免于处罚;对一些群体赋予很多特权,人身、车辆实行免检;对一些企业给予重点呵护,执法机关依法对其检查需要某些政府部门批准……此类情况目前并不少见。

    专家指出,实行特殊保护,是不懂经济发展规律的表现。为发展经济,对客商放弃原则,百般呵护千般娇惯,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秩序,是一些地方公然制造法外特权的重要原因。但这不是问题的全部,甚至也不是最主要的原因。在笔者看来,一些地方制定政策,出台“红头”文件,对一些人员、企业赋予特殊权利,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义在作怪。这些地方的政府和官员对法律缺乏最起码的敬畏,对法律价值和作用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

    法律工具主义是法学上的一个概念,它的通俗含义是,认为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进行社会管理的工具和手段,不具有任何目的和价值意义,它不过是进行阶级统治、实现国家政策、发展经济和维护道德的工具而已。换句话说就是,对法律工具主义而言,法律就是政府和官员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和约束公民的工具。法律既然是工具,就必然由使用者随意取舍,需要时使用,不需要时抛在一旁。

    我国虽然缺乏法治传统,但法律工具主义却长期伴随着我们,充斥我们的头脑,而且运用自如,操作娴熟。因为长达数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十分发达,甚至对邻国都影响巨大,但这是皇权专制条件下的法制,皇帝和各级官员都把法律当作维护“家天下”和封建特权的工具,历朝历代简直都把法律的工具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正由于人民群众对这种法律工具主义的恐惧,新中国成立后还出现了矫枉过正,使我们误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歧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但意识总有一定的滞后性,人们思想深处的法律工具主义混杂着法律虚无主义,经常跳出来干扰我们的干部和群众,法律打折和加重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某个目标而对法律打折执行,公然制造法外特权,这是法律工具主义的重要表现。因为在他们看来,只要能实现既定的目标,可以不择手段,包括变通执行法律,损害法律权威——毕竟工具是为我所用的,工具应该听从我的使唤,而不是让我屈从于工具的约束,于是就有了各种各样的“法外特权”。当然,为了维护本地政府和官员的某种权威和意志,“从严”和“加重”执行法律,也是法律工具主义的表现。比如,近来出现的滥用公诉权以“诽谤罪”打压举报的事件、滥用警力压制群众征地拆迁维权等,都属于这一类。不管哪种情况,本质都是一样的,就是地方政府和官员把法律当作自己手中可大可小的管理工具,对法律原有的内容和标准随自己的需要任意取舍、变通甚至篡改执行。

    法律工具主义者在公然制造法外特权和严刑峻法打压异己之时,早已把法律自身的公平公正平等价值抛到了九霄云外,甚至压根儿就没有认识到法律的这种自身价值。这本质上仍然是人治思想,而非现代法治意识。因为法律本身的价值,以及法治追求的终极价值,都在于建立公平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切实实现。因此,在现代社会,任何违背公平平等原则,以任何方式制造法外特权,都是法治原则所不能容忍的,也与社会潮流和民众意愿相悖。从现实情况看,向各级官员特别是地方官员普及现代法治意识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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