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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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立功”背后的诈骗流水线

殷国安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08-28    [打印] [关闭]
    驻看守所的张检察官感到纳闷:被告人吴国泰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天前还为自己无从轻情节叹息,两天后却传出他有重大立功行为?追问之下,吴国泰交代:立功线索是别人提供并从外面送进来的。于是,检察机关意外地发现一桩贪官“假立功”案。(《检察日报》8月27日)

    贪官们多半是有侥幸心理的。第一,除了几个倒霉蛋,大多数贪官都没有“偶然犯案”;第二,即使被查了,虽然定案是几十万、上百万元,其实都是实际收入的若干分之一,自己一辈子甚至子孙是花不完的;第三,只要能保住命,判刑后马上就可以保外就医……现在又多了一点,还可以通过“假立功”少判刑。

    贪官通过“假立功”而少判刑,充分体现了他们的能量,显示其超强的能力。因为这不是贪官一个人就可以搞成的,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许多人的密切配合,组成一个内外勾结的诈骗团伙,其中最重要的是能够收买司法人员。

    一是寻找线索。通过担任公职人员的朋友,获取犯罪线索,甚至有警察把自己掌握的在逃疑犯的信息,转让给需要立功的贪官,让其举报;二是传递线索。由贪官家属或关系人勾结监管人员或通过律师会见,把信息传递给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三是证明立功。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某贪官举报属实,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作为立功的证据;四是判决减刑。法院根据立功证明,或真被假立功所骗,或“知假买假”,于是轻判。

    其实,贪官的“假立功”有时并不难识别,可是,有些人偏偏见怪不怪,结果贪官真就“立功”轻判了。这里被戏弄的只有法律。当贪官把司法玩弄于股掌之上,他真的会半夜里笑出声来的。

    现在,“两高”发出《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立功的条件、线索来源及立功认定程序作了规定,应该可以遏制贪官的“假立功”吧?但我以为还需再加一条,这就是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请把判决书全部上网公布,同时也请法院对贪官立功的具体情况向公众作出解释,接受公众的质疑,让贪官的立功减刑全部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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